贵州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4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3)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为更直观地展示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执法办案重点、亮点,做实以案释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两批案例。
本次发布的10件年度典型案例,是从各地法院推荐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所收录的共400余件案例中,按照最能体现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新举措新发展新特点和“四个效果”相统一的标准评选出来的。这10件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1.郭某东、余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案
2.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诉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
3.熊某等诉韦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4.王某诉某轨道公司噪声补偿合同纠纷案
5.某机械公司诉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6.某铸造公司诉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7.某皮革公司诉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8.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普医院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9.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新能源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10.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某煤焦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在该案例中,贵州法院坚持协同共治,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诉中引导行政机关与污染企业重新磋商达成了满足生态修复目标的赔偿协议,案后跟进回访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保障了跨省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解决。 案例详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某煤焦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某煤焦化公司洗脱苯工段贫油冷却器出现破裂,导致洗油进入循环冷却水系统,并渗漏至土壤,后随地下水进行迁移流入小黄泥河,造成上下游的贵州省、云南省河段受到污染。经鉴定,洗油中含有毒物质2-甲基萘和联苯。生态环境部公布调查结果,认定此次事件为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洗油泄漏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洗油泄漏总量约96.15吨,约123公里河道水质受到影响,此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6029万元。所涉刑事犯罪另案处理。因污染跨省域涉及贵州省、云南省,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某煤焦化公司就洗油泄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裁判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申请人某煤焦化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存在生态修复费用表述错误、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不明确等不符合司法确认的情形,未直接予以确认。为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促推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有机衔接,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促使三方重新磋商解决了前述问题。重新磋商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没有公民、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能动履职,指导申请人科学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保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实现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对多个赔偿权利人与造成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共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行为予以支持;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存在不符合司法确认情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引导当事人进行重新磋商予以修改完善并依法予以确认;及时跟进回访,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义务,做好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的“后半篇文章”,推动实现最佳生态效果,助力流域系统保护。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mtjj/28258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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