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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骚扰租客还不退押金,法院判了!

时间:2024-07-31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单身女子租房独居

  不堪房东骚扰

  在合同期未满时搬离

  却讨不回租房押金

  向哪儿说理去?

  

  基本案情

  小美与老金签订《租赁房屋合同》,约定小美租住老金某房屋单间一年。签订合同当日,小美支付了房租、热水费及押金。

  房屋租赁期间,老金经常在夜晚、凌晨向小美发送视频电话及暧昧信息骚扰小美,导致小美无法正常居住,小美入住仅17天就通过微信方式向老金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并搬离该出租屋。

  房东则希望小美继续租住不予退还押金。后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及退还押金。

  法院审理

  小美与老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及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房屋租赁期间,老金经常在夜晚、凌晨向小美发送视频电话及暧昧信息骚扰原告,导致小美无法正常居住,故小美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小美通过微信方式向老金发送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通知当日解除。

  该案中,因老金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老金应向小美退还押金。

  法官说法

  租赁期间,不管是租客还是房东,都需要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房东对租户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告知、协作、照顾和保护责任;租客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不法侵害,要积极应对,保障好自己的居住安宁乃至自身安全,在协商过程中,注意保留资料证据甚至录音,必要时要报警处理,努力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20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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