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法院黑土地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三批)
黑土地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保护黑土地和保障黑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吉林省位于中国黑土地核心区域,素有“黑土地之乡”的美誉,全面加强黑土地保护对切实扛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重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建设生态强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吉林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黑土地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对黑土地保护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实施两周年、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吉林法院黑土地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目 录 ·
1、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马某源非法采矿案
2、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根基——刘某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3、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涂某乐与杜某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4、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韩某信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5、强化府院联动,推进行政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马某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马某池、王某宇等人挖采位于双辽市某村南200米耕地中的黑色粘土(非金属矿产资源)164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64700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因马某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遂判决马某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没收案涉黑色粘土。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挖黑土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的刑事案件。黑色粘土富含有机质,是我国重要的非金属矿产资源。马某源非法挖采耕地中的黑色粘土,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黑土地的土壤结构,影响生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黑土地,依法严厉打击盗采黑土、破坏耕地及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和耕地保护红线,坚决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本案对震慑非法挖采黑色粘土等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根基——刘某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刘某有在梨树县某村柏某波家承包的耕地内取土出售,严重破坏基本农田。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有取土区域4616.73平方米,耕作层全部破坏,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经勘测,截止到2023年2月9日采出量为3432立方米,堆放量为636立方米。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取土,数量较大,严重毁坏耕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耕地承包者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有家属积极采取措施,回填平整耕地。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有的犯罪事实、性质、取得谅解、社会危害程度、当庭自愿认罪、土地回填平整等情节。遂判决被告人刘某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50元,上缴国库。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挖黑土破坏基本农田的刑事案件。黑土地是世界宝贵的农业资源,是一种性状好、肥力高、适宜农耕、具有生产潜力的优质土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用“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耕地。刘某有在基本农田内非法取土,数量较大,导致耕地内耕作层全部破坏,严重破坏耕地资源、影响粮食生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结合全案具有的量刑情节,予以正确定罪、适当量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司法态度,对妥善处理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涂某乐与杜某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涂某乐于2020年8月26日与杜某奎签订协议,约定把临江市某村约16亩荒滩地、4.6亩水田和旱田租赁给其存放沙石、加工建材材料。涂某乐到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沙场手续时,被告知案涉土地不是荒滩地,大部分为耕地。涂某乐认为杜某奎签订协议时隐瞒了土地性质,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租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土地大部分为耕地,杜某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给涂某乐作非农用途,改变土地用途,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杜某奎应返还涂某乐租赁费,但涂某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遂判决《协议书》无效,杜某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涂某乐租赁费40000元,驳回涂某乐其他诉讼请求。杜某奎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出租耕地用于非农用途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民事案件。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本案中杜某奎向涂某乐流转的案涉土地大部分系耕地,将耕地改作非农用途的案涉租赁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人民法院对非法流转耕地的土地租赁合同认定无效,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耕地“非农化”坚决予以纠正,坚持以法治力量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的态度和立场。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韩某信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韩某信未经批准占用榆树市某村集体土地建厂房和固化地面。经现场调查核实,韩某信确有违法占地行为,某市自然资源局对韩某信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实际测量,韩某信实际违法占地面积为11247.68平方米,包含4273.88平方米耕地、5661.83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1311.97平方米农村道路(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韩某信建设厂房和固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针对占用土地的性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某市自然资源局分别作出了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和罚款等处罚内容。韩某信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韩某信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厂房、固化地面,违反法律规定。某市自然资源局分别按照土地性质及是否符合规划对韩某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韩某信诉讼请求。韩某信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护耕地的行政诉讼案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再区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应进行处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地类性质进行分别处罚,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规使用土地,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形成震慑。
强化府院联动,推进行政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某砂石经销部自2017年4月开始,未经批准占用延吉市某村的集体土地5594平方米(全部为耕地)堆放沙子。2022年8月22日,某市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耕地每平方米按照10元进行处罚,合计55940元,并对压占耕地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某砂石经销部收到该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履行后,仍未主动履行,某市自然资源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某砂石经销部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堆放沙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某砂石经销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限期内主动履行,在某市自然资源局依法送达限期履行催告书后,仍未主动履行退还土地和缴纳罚款、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案涉土地系拥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的耕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5594平方米堆放沙子的行为,导致黑土耕地的耕种功能丧失,影响粮食安全。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引导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裁执分离的相关文件精神,合理采取执行措施,妥善落实退还土地及恢复原状的处罚内容,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推动黑土地可持续利用和绿色发展。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推进行政非诉执行“裁执分离”的有益探索。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17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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