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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养老变“坑”老? 警惕假投资真诈骗!

时间:2024-09-04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当下,诈骗手段日益翻新,虚假投资理财诈骗已成为危害老年人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相对缺乏理财知识的弱点和渴望资产增值的心理,以虚假的投资理财项目或机会为幌子,骗取老年人钱财。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7月至10月期间,郭某、张某(均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谋划成立了辽宁省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虚假宣传其公司实力,虚构在吉林市各社区安放磨米机营利的事实,隐瞒其没有磨米厂的真相,采取高额返利、集体旅游、发放礼品等手段诱骗老年人非法集资。

  被告人王某某受郭某、张某指使,按照话术帮助其在老年人中集资,案发后逃匿,后被抓获归案。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辽宁省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共向116人(149笔)实施集资诈骗,集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55万余元,已返还投资者收益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投资者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141万余元。

  昌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除了这些“投资返利”“高利润回报”“保健品”的骗局外,不法分子还可能“冒充亲朋好友急需用钱”“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要求转账”“以中奖为名要求汇钱”“以免费旅游要求后期缴纳会费”等骗术引诱老年人上当受骗。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楚,牢牢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0917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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