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前女友开走了我的车......
时间:2025-10-28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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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薇和刚子曾是男女朋友。在双方恋爱期间,刚子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轿车,车辆登记在刚子名下。恋爱时,两人你侬我侬,既在生活中互相关心,也在经济上互相扶持。两人互有转账,其中小薇转给刚子的金额近10万元,刚子转账给小薇的金额有13万余元。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小薇用备用钥匙将刚子的车辆开走,拒不归还,并主张自己转账给刚子的款项,被刚子用于了支付车辆的按揭贷款,所以,车辆属于两人共有。刚子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小薇向刚子返还车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结合本案
本案中,在小薇和刚子恋爱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车辆系刚子自行购买,并且登记在刚子名下。小薇主张转账的款项被刚子用于支付车辆的按揭贷款,不能证明案涉车辆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小薇可另行主张权利,但其占有案涉车辆属于无权占有。
法官寄语
恋爱时,“你是我的、我是你的”,总是不想分的太清楚。分手后,“这是我的,那是我的”,总是很难分的太清楚。好聚好散,既需要情感上的理性,也需要司法的保障。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61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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