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超出合理范围的医疗费不应赔偿
时间:2025-10-28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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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的一天,朱某与刘某因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在抓扯过程中,朱某向刘某头部打了一巴掌,此后,刘某住院治疗39天,产生医疗费17000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偿各项损失98000余元。朱某对治疗合理性提出异议,申请进行鉴定。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刘某合理的住院时间为10天,10天后的住院医疗费均为不合理费用。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朱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在对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进行合理认定的基础上,最终判决朱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9500余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朱某用手打了刘某头部,造成刘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未能理智对待纠纷,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朱某的责任,故人民法院认定朱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但对超出必要性和合理性范围的医疗费,由刘某自行承担。
法官寄语
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公正的具体表现。对超出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费用不予支持,也是公正的内在要求。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61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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