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制服务 >正文

以案说法 | 保险公司可以替代别人告你,你还不来了解一下?

时间:2025-10-28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1年11月18日,尚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对向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尚某系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且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驶入对向车道,交警部门认定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的小型客车在汽车修理厂维修,花去修理费1.6万元。尚某认为黄某的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经多次协商无果,保险公司向汽车修理厂全额支付了维修费。之后,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尚某赔偿已支付的车辆损失保险金。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结合本案

  本案中的保险事故,系尚某损害黄某车辆而发生。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黄某赔偿了损失后,有权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替代”黄某向尚某请求赔偿。

  法官寄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要文明,为人要诚恳。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816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以案释法 | 卖方虽错发货物但无欺诈故意,不适用三倍赔偿

下一篇:以案说法 | 超出合理范围的医疗费不应赔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