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保险公司可以替代别人告你,你还不来了解一下?
时间:2025-10-28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1年11月18日,尚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对向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尚某系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且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驶入对向车道,交警部门认定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的小型客车在汽车修理厂维修,花去修理费1.6万元。尚某认为黄某的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经多次协商无果,保险公司向汽车修理厂全额支付了维修费。之后,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尚某赔偿已支付的车辆损失保险金。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结合本案
本案中的保险事故,系尚某损害黄某车辆而发生。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黄某赔偿了损失后,有权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替代”黄某向尚某请求赔偿。
法官寄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要文明,为人要诚恳。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816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最新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