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制服务 >正文

以案说法 | 容留“瘾君子”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

时间:2025-10-28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2年1月4日晚,占某在自家房屋内,容留杨某、周某、吴某等四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2年2月10日,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占某提供场所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结合本案

  本案中,占某在自己的家中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属于“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情形,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法官寄语

  人人抵制毒品,人人参与禁毒,合力筑牢禁毒防线。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616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以案说法 |有C1驾照就可以开装载机?M证了解一下

下一篇:以案说法 | “埋线减肥”引发感染 无证经营被判担责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