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埋线减肥”引发感染 无证经营被判担责
时间:2025-10-28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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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王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注册成立一家美容中心,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019年7月,冉女士到该美容中心进行了埋线减肥治疗,之后腹部、腿部及臀部出现了感染症状。为此,冉女士先后三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000余元。2021年10月18日,王某将美容中心注销。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冉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向冉某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0000余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向冉女士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000余元。
法律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结合本案
本案中,冉女士接受美容瘦身的行为本身无过错,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体工商户名义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造成冉女士身体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爱美本无错,但需擦亮眼;医美有风险,首要在安全。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42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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