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文忠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16号
罪犯张文忠,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江西省寻乌县长宁镇长安大道综合大市场9栋4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1997年4月9日,张文忠化名张硕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8)湘01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78元。被告人张文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准许撤回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湘刑终336号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1)湘01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4437元。被告人张文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2)湘刑终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文忠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病犯。自2023年8月入监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5年5月30日累计考核分1595.4分,折表扬2次,并余395.4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附带民事赔偿44437元,未履行。罪犯张文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忠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5年7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338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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