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丽芸减刑一案 罪犯孙丽芸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女子监狱减(死)第6号
罪犯孙丽芸,女,1985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康茜大地小区22栋1单元301室。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湘08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丽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丽芸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2)湘刑终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2023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丽芸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5年3月,共获2个表扬,并余480.3分。2023年12月至2025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共计9次,扣32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2024)湘08执159号之五执行裁定,对孙丽芸财产刑实际执行到位五万七千一百元,对本院(2022)湘08刑初7号刑事判决中没收孙丽芸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孙丽芸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依法应当追缴。该犯自入监以来狱内月均消费为245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丽芸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3日
附:罪犯孙丽芸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186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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