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华徕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15号
罪犯唐华徕,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志冲村王竹9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湘04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华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甲基苯丙胺46560克予以没收、销毁。宣判后,被告人唐华徕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1)湘刑终44号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唐华徕上诉,维持对上诉人唐华徕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1)最高法刑核37962045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华徕的判决,以被告人唐华徕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202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华徕系主犯。该犯自2023年8月入监来能接受教育改造,能遵守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5年5月23日,折计表扬3次,余480分。罪犯唐华徕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罪犯唐华徕死缓考验期: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华徕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5年7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338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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