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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胡海初减刑一案

时间:2025-10-28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18号

  罪犯胡海初,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赤帝巷2号2单元502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8日作出(2020)湘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海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海初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2)湘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2024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海初系累犯、毒品再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自2024年10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5年3月共记0次,余573.4分。原判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证明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海初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5年7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338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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