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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蒋天利减刑一案

时间:2025-10-28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年娄底监狱减(无)字41号

  

  罪犯蒋天利,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长沙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湘路社区湘春路216号2栋202房,租住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丽景新贵4栋4单元408号。200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7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潭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天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天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5年1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3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天利在2018年9月减为无期徒刑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严重违规行为。2019年4月12日因打架扣100分。经教育,自2020年9月起,该犯改造表现趋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除在2024年6月30日因主动交代借卡消费扣2分外,无其他违规扣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24年11月共获表扬15次,并余556.5分。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到位23353.45元,因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2024)湘03执411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2022年4月25日主动履行10000元。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1次重大违规:2016年9月29日因私自在监舍电视上插U盘放录像被严管,处警告并扣20分。该犯法定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实际间隔时间已有六年三个月,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重大违规以及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的严重违规已按规定延长间隔时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天利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公章)

  2025年6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338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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