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罪犯刘芝华减刑一案 罪犯刘芝华减刑一案

时间:2025-10-28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女子监狱减(死)第5号

  

  罪犯刘芝华,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蚝涌村红星国际二期4栋12E。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0)湘0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芝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湘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2025年2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芝华在邵阳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羁押期间表现较好,没有发生任何违规情形,确有悔改表现;能积极参加看守所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严格遵守在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积极配合管教干部的各项工作,对监室氛围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犯在监狱入监队进行入监教育时,没有再犯罪记录,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刘芝华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工。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5年3月共获考核分零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评议书、邵阳市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芝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13日

  附:罪犯刘芝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1862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湖南省法院系统2025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下一篇:关于上诉人文定锋故意杀人罪一案的开庭公告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