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关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第11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的公示
时间:2022-05-08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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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改任务
201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通报,要求各地清理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法规文件。但辽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学习不深入、认识不深刻,2017年11月,新修订的《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仍与上位法不一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撤销须报省级政府批准,降低为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整改目标
废止《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三、整改措施
组织开展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2021年4月28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并于2021年5月18日颁布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废止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12日
受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5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ft.ln.gov.cn/zwgk/gg/202205/t20220506_4553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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