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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养鱼”助企纾困 善意执行力促双赢

时间:2022-07-15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案件执行中,法官在保证强制执行力的基础上,始终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在冻结被执行企业资金后并没有选择直接扣划,而是耐心做申请执行企业工作,为被执行企业保留必要的正常经营资金,做到“放水养鱼”,不仅帮助被执行企业渡过疫情难关,更有效保证了申请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9年4月,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向银行借款220万元,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呼某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可借款到期后,该公司却未能按期还款,银行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三人诉至长春市宽城区法院。经法官调解,银行与三人达成分期还款调解书。此后,三人仍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时冻结了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余万元。虽然法官此时已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直接将该笔存款直接扣划并划拨给银行,但在法官与冯某的沟通中,法官了解到该公司主观上并没有拖欠欠款的恶意,只因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公司效益下滑才未能及时还款。法院扣押的这笔资金系用于公司经营的日常开销,如果将该笔存款全部划走,公司经营将陷入瘫痪。因此,冯某希望法官能做银行工作,为企业留存必要经营资金,待企业盈利后,一定第一时间还款。

  了解上述情况后,法官认为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办案,尤其是年初爆发的疫情,给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重创,许多企业都是在艰难的条件下复工复产,法院理应为企业纾困解难、雪中送炭。于是,法官联系银行代理人,说明若将钱款全部划走,该公司将面临巨大的困境,与其“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希望银行能够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为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出一份力。

  

  经过法官的多次耐心工作,最终找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和最大公约数,银行同意为安全评价公司留下20余万元用于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双方达成和解后,冯某表示感谢法官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他们一定会积极还款。同时,为表诚意,冯某提供了公司拥有一笔到期债权可供执行,同意用此笔到期债权偿还欠款,并出具还款意愿承诺书,至此,这起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实现了双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875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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