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子因有偿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获刑!

近日,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寇某某、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前往广东省,分别将个人名下7张银行卡及密码出售给网络犯罪团伙用于银行交易,非法获利19000元,当日上述银行卡进项金额共计700余万元,涉及网络诈骗案件77起。2021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又以赚取介绍费为目的,拉拢其他犯罪嫌疑人前往广东省,为他人网络诈骗提供银行卡帮助,将四人名下多张银行卡及密码出售给网络犯罪团伙并从中获利。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寇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有偿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交易,情节严重,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

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城东区人民法院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开卡团伙、带队团伙、收卡团伙、贩卡团伙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依法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主要措施包括:
1.限制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相关个人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2.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3.刑事处罚:出租、出借、出售和买卖银行账户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处罚法处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的,将依法从严定罪处罚。

1.不轻信他人,不贪图小利,不出售出借个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
2.保管好存有个人信息的物件或资料,谨防泄露个人信息,若发现身份证件遗失,或电话卡、银行卡存在异常等情况,立即查询并报案。
3.若发现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原文链接:https://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837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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