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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个人信息获利5000余元 桃江某通讯公司“内鬼” 被判刑

时间:2022-09-1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通讯公司内部员工出现“内鬼”,竟将客户办理的电话卡截留后,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判处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杨某(女)原系中国某通讯公司某分公司网购总监,在2020年9月底至11月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伙同田某聘请业务员在桃江县各乡镇以公司名义举办办卡赠礼、赠购物券活动,招揽老年人开办电话卡。在办卡过程中,杨某借用公司其他网点的工号,采取实名认证、人脸活体认证的方式开卡,并将部分电话卡截留,以30-35元每张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查实,出售给他人的电话卡中有部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别是在公安民警调查田某以“某通讯社区专营店”工号开办的电话卡涉嫌电话网络诈骗一事找到杨某协助调查后,杨某仍伙同田某将开办的实名制电话卡出售。据统计,杨某、田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出售贩卖手机卡、银行卡为各种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犯罪的“黑灰产业”,甚至有部分行业内部人员受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为其非法办理手机卡提供便利。人民法院将严厉打击行业“内鬼”,从而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减少犯罪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008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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