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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来了”走进巡回法庭现场:为何捕捞数量虽小也是犯罪?

时间:2024-06-15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连日来,四川部分法院对7件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农用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件进行巡回审判。6月6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封面新闻联合开设的“法官来了”全媒体直播,与网友共同走进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巡回审判现场。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需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向沱江河增殖放流总价值5951元的指定鱼类。

  

  

  巡回法庭现场

  

  

  巡回法庭审理

  男子用禁用方法捕鱼获缓刑

  

  

  直播现场,资阳市雁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范萍法官介绍,此次的被告人霍某某是雁江区老君镇的一位村民,2023年8月9日21时许,他在老君镇和义村14组段阳化河内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3.4公斤,捕捞的水产品中,有草鱼1尾,蒙古红鲌,也就是俗称的“翘壳”24尾。

  

  经审理认定,霍某某使用电鱼杆等工具捕捞水产品属于法律禁用的捕捞方法,其捕捞的草鱼、蒙古红鲌均为四川省资阳市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且被告人的电鱼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影响生态平衡,危害生物多样性发展。巡回法庭上,法官当庭宣判,霍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根据渔业资源修复方案的时间、品种、数量向沱江河增殖放流总价值5951元的鱼类。

  

  “这次我们选择在老君镇龙安村巡回开庭,主要是因为老君镇辖区内有长江的重要支流沱江,而案发地阳化河系沱江的支流,镇上多个村社均坐落在河流两岸。我们邀请了辖区内沿河两岸伴水而居的村民代表旁听庭审,希望通过庭审告诉他们哪些行为是触犯法律,应当受到惩处的。”范萍解释。

  


  法官解读

  为何捕捞数量虽小也是犯罪


  

  

  “违反‘双禁’捕捞水产品,不论渔获物多少,都被认为是情节严重,达到入刑标准,从而面临刑事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三级高级法官刘洪峰解释,所谓“双禁”,是指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

  

  直播中,刘洪峰详细解读了“双禁”之所以入刑的原因。他解释,首先,从设立禁渔区或禁渔期的初衷来看,我国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对禁渔区或禁渔期有相关规定。设置禁渔区或禁渔期就是为了尽可能的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从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捕捞方法的危害上看,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的最重要特点就是对水产资源造成破坏性捕捞。此外,这些方式还容易酿成安全事故,不论是对非法捕捞者本人,还是对周边其他人,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甚至生命危险,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几乎每年都会发生。

  

  “从这两方面看,虽然双禁捕捞的渔获物很少,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还是会面临刑事处罚。当然,根据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补救措施等情节,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洪峰说。

  

  新闻多一点

  这些捕捞方法“要不得”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天然水域禁用的捕捞方法有7种,分别是电鱼、毒鱼、炸鱼、光诱捕鱼、涸泽而渔、活饵钓鱼、可视钓鱼。

  

  禁用渔具有11种,分别是:刺网、张网、敷网、围网、拖网、地拉网、陷阱、耙刺、笼壶、掩罩、3个钩尖以上的拟饵复钩。

  

  另外提醒一下广大钓鱼爱好者,根据《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还是我省禁钓期,全省天然水域禁止垂钓。禁钓期之外,也禁止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具和禁用方法捕鱼。

  

  

  

  

  四川高院×封面新闻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36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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