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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背后是投标保证金 是否该退法院这么判

时间:2025-10-28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0年4月,管家公司受第三方委托代为组织餐饮服务招标项目,于2020年5月开标,投标保证金8万元。美食公司投标并支付投标保证金8万元,后并未中标,管家公司亦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美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不当得利款项8万元并支付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因双方存在招投标法律关系,应以基础法律关系而非不当得利予以处理,判决驳回美食公司全部诉请。

  美食公司诉称,公司投标管家公司餐饮项目,向管家公司支付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后未投标成功,保证金未予退还,此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管家公司应当退还保证金未予退还,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管家公司答辩称,双方存在招投标法律关系,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开标之后在有效期前,美食公司撤回投标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因为投标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投标有效期90天,2020年5月20日美食公司向管家公司发送放弃函,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双方是招投标法律关系,而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美食公司投标后又放弃投标,且美食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美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管家公司就某单位食堂餐饮服务公司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0年5月11日上午9:00。投标人须知载明:投标保证金8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前汇款到招标代理公司账户。投标有效期90日。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届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美食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管家公司支付8万元。

  管家公司提供《评审意见汇总表》最终评审意见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委员会拟推荐美食公司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

  管家公司另提供2020年5月20日美食公司出具的《放弃函》,载明:经过慎重考虑,考虑放弃投标资格。

  2020年5月22日发布的《某单位食堂餐饮服务公司采购项目废标公告》载明,废标、终止的原因:依据评审结果,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美食公司,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投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美食公司主张其支付保证金8万元应属不当得利款项,但在其提供证据中反映出美食公司出于投标向管家公司给付投标保证金8万元,管家公司亦不认可双方是不当得利关系,而是存在招投标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围绕投标保证金应否退还展开,管家公司答辩意见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信。管家公司称涉案8万元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双方对诉讼时效的争议应在处理基础法律关系纠纷中予以认定,故法院对管家公司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诉讼过程中,经法院释明,美食公司仍坚持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法院认为,因双方实际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应以基础法律关系予以处理,美食公司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管家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美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若单看资金往来,没有法律依据的单方给付看似符合不当得利的要求,但法院审理案件仍要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基于案件事实作出相应裁判。

  本案中,美食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的内容、转账记录以及管家公司提供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涉案8万元均指向美食公司为投标而支付投标保证金。此时,双方并非没有法律根据,而是存在招投标法律关系,对涉案8万元资金用途有明确的安排,同时对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有明确约定,不能将涉案8万元认定为不当得利款项。此时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已经不存在,故美食公司不能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8万元并支付利息。鉴于双方是招投标法律关系,应以该法律关系处理双方纠纷,进而判断保证金8万元是否应予退还、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的问题。

  当事人不能仅以资金关系为基础,认为对方不存在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据而径行以不当得利诉讼。法院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亦非仅以资金关系为基础作出裁判,而是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考察双方是否存在法律依据,如有无特定身份、侵权赔偿、合同基础等情形,结合当事人陈述、财产交付情况、利益现状等因素综合作出认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350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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