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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私家车出租他人发生车祸 因改变使用用途保险不赔

时间:2025-10-28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家中有闲置车辆,出租出去看似是合理利用资源的选择,但如果租车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理赔?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案件中,张某从宁河区一家租赁公司租得一辆私家车,深夜驾驶时撞上绿化带,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后,张某与租赁公司负责人刘女士达成和解,并赔偿了车辆损失。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涉案车辆是刘女士的私家车,已投保车损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于是,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及鉴定费等共计约5万余元,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投保时保单上明确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辆,而刘女士将车辆用于出租,改变了使用用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这种情况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褚宁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而判断保险标的物的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需考虑用途改变是否足以导致风险显著上升。

  本案中,车辆投保时为家庭自用,投保后用于对外出租收取租金,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从特定主体转变为不特定主体,“今天可能租给60岁的人,明天可能租给20岁的人”,风险相应提高;同时,出租状态下车辆的使用频率大幅上升,使用范围也更不可控,因此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最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法官提示广大车主:若私家车计划用于出租或网约车营运,务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选择增加保费继续承保或解除保险合同。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很可能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7/id/89163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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