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智慧生活 >正文

东山法院打造野生海马栖息地生态修复系统

时间:2025-10-28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6月5日,东山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销售野生海马案件,并创新适用“重建珊瑚群落+认购海洋碳汇”双重替代性修复模式。这是东山法院探索造礁石珊瑚原位修复,首创打造形成珊瑚群落、海草床、红树林“三位一体”海马栖息地生态修复系统。

  2023年4月以来,被告人沈某华明知渔民所出售的海马系野外捕捞所得,仍多次向其购买,并在住所内晾晒制作海马干制品,以便非法销售获利。2024年8月,东山县公安局在沈某华住所内查获海马及其制品共计109624尾。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海马及其制品均来源于野外种群,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核定价值达人民币8097310元。

  此次,东山法院运用“技术调查官+高校院所”双向参与机制,引导并促成被告人沈某华自愿与厦门大学签订《东山县造礁石珊瑚生态修复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厦门大学在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头屿片区海域,通过“救护基台+原位珊瑚断枝收集+自然恢复”模式,开展造礁石珊瑚生态修复的可行性研究和具体修复工作,以重建珊瑚群落结构与功能。此举,让近岸浅海重新披上坚固而多孔的“蓝色护盾”,带动区域内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全面提升。

  同时,该院促成被告人沈某华自愿购买漳州市海水养殖双壳贝类碳汇并进行核销,实现了“破坏者付费、保护者使用、社会面受益”的良性循环。

  最终,东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沈某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缴交相关款项用于履行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义务等法定、酌定处罚情节,以被告人沈某华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促成“纸面判决”走向“实地行动”,东山法院还积极探索“专业化审判+创新性修复+实效性追踪”闭环管理机制。日前,该院就联合相关单位,前往东山湾红树林,对去年审结的两起涉生态案件的修复工作进行跟踪落实,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6364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我省首例 一纸支付令让“碳汇赔偿”落了地

下一篇:小物件引发大矛盾,巧调解再续邻里情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