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要明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年娄底监狱减(无)字5号
罪犯何要明,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黄塘乡鱼鳞村11组16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要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要明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为:2014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止。2014年6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5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此次减刑该犯于2025年1月8日书写了认罪悔罪书,从思想上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对他人的伤害,对遵规守纪、接受教育、参加劳动有正确态度和认识。经民警确认悔罪书是该犯本人所写。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法院执行到位2329.21元,另查明何要明于2013年8月6日缴纳罚没款20万元,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2024)湘05执19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24)湘05执194号案件的执行。2021年10月22日下卡履行1万元。(二)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无违规扣分记录,并因改造积极被评为2016、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但有4次违规:2017年11月7日因与外协师傅勾肩搭背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18年5月15日因2018年2月1日私藏使用手机禁闭一次扣教育改造分900分;2019年8月2日因2019年7月2日与王辉打架扣教育改造分50分;2019年10月10日因2019年9月23日与王利人打架扣教育改造分50分。经民警教育后,改造表现有所好转。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年度评审鉴定等次:2016年良好、2017年一般、2018年一般、2019年较好、2020年较好、2021年较好、2022年好、2023年积极。(三)该犯教育日能认真听讲,学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无扣分记录。(四)该犯从事车缝劳作,按时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能完成劳动任务。期内因未完成任务1次,共扣劳动改造分1分。(四)此次减刑考核分截止至2024年11月,间隔期截止至2025年1月16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已间隔八年三个月,获得表扬11次,减刑间隔时间及表扬数均符合法定条件。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法院执行结案文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要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公章)
2025年6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338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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