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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林减刑一案

时间:2025-10-28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9号

  

  罪犯黄林,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洗洛镇小坪村3组23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21)湘3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8月25日起,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林,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25年2月累计7个表扬,并余481分。考核期内扣分2次:2024年7月举止不文明扣1分;2024年12月19日,有打人行为,情节轻微的,扣5分。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4年度优秀生产能手。分监区于2025年5月3日启动,在法定起始时间的基础上从严7个月呈报减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09月03日

  附:罪犯黄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338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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