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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昌宁法院:庭所联动促邻里和谐

时间:2025-10-28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耈街中心人民法庭与耈街派出所组成联动调解小组,依托“庭所联动”调解机制,从情理与法理双维度发力,妥善化解了一起因农村建房施工而引起的邻里纠纷,使邻里矛盾得以缓和,有效维护了和谐的邻里关系。

  案情回顾

  周某欲在自家宅基地新建房屋,考虑到邻居杨某长期从事农村房屋建造工作具备技术经验,双方在协商后签订了书面建房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内容、房屋单价、付款方式等事项。房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周某尚欠8150元尾款未付。结算过程中,周某提出应扣除2000元工时费,理由是房屋地板砖勾缝工作由其夫妇自行完成。但杨某对扣款事项不予认可,双方争执未果,且事后杨某发现结算时漏算了一个价值1800元的洗澡间费用,遂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尾款共计9950元。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均因双方对尾款数额及房屋建设事项存在较大争议而无果。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搬不走的是邻居”,承办法官考虑到杨某与周某系同村邻居,开庭审理容易造成当事人“对簿公堂、撕破脸皮”的局面,不仅难以消除双方心中的芥蒂,还可能衍生其他的纠纷。遂联合耈街派出所组成联动调解小组实地勘察房屋建设情况,并组织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时,双方火药味十足。提起案涉房屋,周某及家人同样满腹怨气。“结算时杨某从未提及洗澡间费用,而且施工存在工期延误、楼梯台阶前凸、墙面有裂缝等质量问题,他也未按约定完成房屋通电。”

  杨某则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洗澡间单独计价,工期和通电事项未作约定,墙面裂缝已协商后完成修复,自己常年帮人建房,市场行情每家都是这样结算,周某不应当搞特殊,周某的理由无非是想耍赖,一分钱也不能少。

  联动调解小组发现,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卫生间单独计价及工时费扣减的问题上。考虑到双方情绪激动,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讲解合同约定与举证责任,向双方释明利害关系,人民调解员则耐心疏导双方,以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为切入点,对双方今后邻里关系的良好发展及杨某今后从事个人承建房屋工作的长远考虑,让双方意识到因为这点矛盾破坏邻里情分十分不值得。最终双方态度逐渐缓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周某现场支付杨某建房尾款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邻里关系重修于好。

  法官提醒

  近年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在一些案件中出现合同约定不规范、质量验收标准不明确及口头约定难以举证等问题。因此,在建房过程中,签订书面合同时务必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关键条款,若施工变更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并保留证据,同时,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预防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680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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