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时间:2025-09-17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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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人民法院根据(2022)桂088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正邦广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4419435.33元。桂平市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本院将(2024)桂民再360号案中,广西正邦广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本院案款账户的剩余担保金转至桂平市人民法院账户。
现本院对广西正邦广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本院案款账户的案款261595.67元扣划至桂平市人民法院账户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771-5788887。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254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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