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参考使用典型案例(六)谢某、高某某组织卖淫案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更高层次的审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助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融合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功能。全区法院坚持抓实抓细司法案例工作,自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以来,全区法院共有超过1万件案件在裁判过程中参考了入库案例,法官普遍反映案例库已成为工作的“好帮手”,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工作成效已逐步显现。
自治区高院全面梳理辖区内入库案例参考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发布一批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应用过程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它们有的以调解促和解,高效解决类案纠纷;有的以息诉化矛盾,促成当事人撤回起诉、上诉;有的以学习提理念,做到高质效办案。应用案例库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引导全区法院广大法官和办案人员切实提升问题意识、案例意识,充分参考运用入库案例,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尽最大努力消除“同案不同判”,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助力全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谢某、高某某组织卖淫案
——参考案例达到统一法律适用的良好效果
案例主要编写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王佰宇
裁判过程及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为牙克石某洗浴中心(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该洗浴中心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高某某2022年8月至案发前招聘并管理三名卖淫人员,在该洗浴中心二楼包房内从事卖淫服务,该洗浴中心向卖淫人员提供食宿。卖淫服务由被告人高某某确定服务范围及价格标准,卖淫人员与嫖客协商卖淫服务项目及价款后,嫖客向该洗浴中心二楼高某某的微信收款码支付嫖资。卖淫人员抽取卖淫收入的五成,谢某抽取四成,高某某抽取一成,被告人高某某于每月的6日、16日、26日向卖淫人员发放工资。
承办法官通过案例库检索发现入库案例“孙某玲组织卖淫案(入库编号:2023-05-1-368-002)”,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主要应分析认定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者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干预,并形成了对卖淫人员在实际上的控制效果。该案例核心观点与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具有高度相似性,可以参考适用。
在作出判决前,检察官在充分了解入库案例对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在事实认定上的区别后,变更起诉决定书将起诉罪名变更为组织卖淫罪,后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谢某上诉,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罪名变更,生动体现了案例库在审判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一是提高办案效率。承办法官利用案例库查找相似案例、了解事实认定规则,能够快速梳理正确的办案思路。二是案例库成为法官学习和成长的重要资源。通过研究分析案例的裁判思路、证据运用技巧以及对法律的理解适用,有助于法官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审判能力。三是充分发挥入库案例的参考示范效能。法律条文往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同法官对其理解可能存在差异,案例库中的案例则是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实例,为法官办案提供了直观的参照,在面对类似案件时,通过参考入库案例可以准确把控裁判结果,避免“同案不同判”,有效促进了司法审判的统一法律适用。
来源:研究室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690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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