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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接中水管道和居民饮用水管,装修公司需担责

时间:2025-12-0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房屋装修过程中因施工不当容易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甚至因装修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过程重大纰漏而严重影响业主身心健康。中水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可以用于冲厕、绿化、景观等杂用。当装修公司错接了曾经使用过的中水管道和居民饮用水管时,业主能否基于装修公司的过错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近日,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系案涉房屋业主。2022年3月5日,王某与某公司就上述房屋装修签署《工程合同》。在施工工程中,某公司将中水管道接至房屋饮用水管。王某于2023年2月6日入住,至2024年4月20日因漏水问题发现管道接错,某公司于2024年4月底5月初完成整改。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有单独的中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中水处理系统曾经投入使用,现已停用多年,两个管道中的水实际均为自来水,中水管道中的水是流经回用池的自来水。

  王某诉称,家里有小孩和老人共同居住,被告侵权行为影响了家人的身体健康,且长期饮用中水管道中的水,对其身心造成极大影响,该事实对其造成极大精神压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某公司认可管道安装错误的事实,但认为其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王某1000元作为补偿。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某公司作为涉案项目施工方,应对施工成果和质量负有保障义务,其在施工过程中,错将中水管道接至房屋饮用水管,导致王某家中自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4月20日持续使用回用池水,虽未构成致伤致残,但对王某的生活及精神影响较大。故结合某公司的过错行为及侵权程度、王某精神伤害严重程度、双方合同关系、场合、后果、持续时间及某公司庭审中的陈述,石景山法院酌定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重要的民生期待,居所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因装修纰漏导致居民饮用水管道和中水管道错接,施工公司的过错事实不仅违反了合同关于施工标准的约定,更对原告日常居住的生活安全造成威胁。即便中水处理系统已经停用多年、未给当事人造成实质身体损害,但因中水处理曾经投入使用,故管道错接给业主及家中老人、小孩带来的健康隐患、心理压力及精神痛苦,亦构成对人身权益的侵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包括依照约定的施工范围、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工作,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若因施工方违约行为损害合同相对方人身权益的,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合同相对方而言,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施工范围、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保留装修合同、设计图纸、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当施工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合同相对方可以要求施工方修理、重作、更换,若装修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相对方可依法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要求施工方赔偿实际损失及合理费用。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020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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