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贵州高院发布执行听证典型案例

时间:2025-12-15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5年以来,贵州法院多措并举,协同推进,使执行听证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为集中展示贵州法院在执行听证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制度机制、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贵州高院精心筛选出8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一

王某某与贵州某某能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案——听证赋能执行 农田从荒芜到生机

  

  【基本案情】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江法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贵州某某能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执行内容为要求贵州某某能源公司清理因铺设天然气管道而遗留在王某某名下位于干豆孃的二丘田内的石块等建筑材料,以确保该农田能够恢复正常使用。在执行过程中,贵州某某能源公司已清理填埋的石块并修复损毁田坎,但双方就案涉农田田坎修复用料问题产生分歧。贵州某某能源公司主张其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义务,认为案涉农田已具备正常耕种条件。而王某某则提出,虽然该公司对损毁的田坎进行了修复,但未采取水泥加固措施,导致在雨季曾发生垮塌现象,尽管已进行修复,但可能存在再次垮塌的风险,从而影响耕作。双方各执己见,争议较大。

  【听证情况】

  为妥善化解涉及农田安全与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纠纷,台江法院依法启动执行听证程序。为确保听证程序的公开透明,法院精心组织协调,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及村民委员会等多方代表参与,在距离案涉农田不足200米的水泥坝上召开“田边听证会”。

  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围绕调解协议履行、田坎修复标准及后续维护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陈述。王某某坚持主张需用水泥加固田坎,而贵州某某能源公司则认为已采取装填沙子和泥巴的编织袋压实田坎的措施,足以防止水土流失,且后续维护应主要由王某某自行负责。

  承办法官在听取双方陈述并现场勘察后,耐心开展释法明理工作。一方面,向王某某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阐明水泥加固的法律限制及其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向贵州某某能源公司宣讲《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义务”的条款,强调保护基本农田红线、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性,指出修复工作不仅需要一次性完成,更要注重效果的持续性。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代表和村委代表从各自角度发表意见,既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也为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了多元视角。最终,贵州某某能源公司承诺,若田坎再次垮塌,将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维修,既保障王某某正常耕种,又确保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这一积极回应有效解决了王某某关心的核心问题,成功化解了困扰其已久的农田安全“心结”。

  2025年8月,王某某的儿媳妇向承办法官发来一段令人欣慰的视频:画面中,农田郁郁葱葱,昔日撂荒的农田焕发新生机,即将迎来丰收。“感谢共产党,谢谢你们。”其话语质朴真挚,既表达了对党和政府的深厚感情,也彰显了司法公正带来的积极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粮食安全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田坎作为耕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田灌溉、防止水土流失、维持耕作条件的关键基础设施。本案中,执行法院创新性地开展“田边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有效推动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通过既有温度又有力度的司法服务,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同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样本。

  

  案例二

黔西南州某汽车服务公司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妥善执行腾退纠纷 通过听证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义法院)在执行黔西南州某汽车服务公司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均予解除。判决要求陈某某在生效后30日内搬离租赁地块,并在10日内支付租金322,926.02元、律师费10,000元及相应占有使用费和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兴义法院干警实地调查发现,案涉地块上建有被执行人自行搭建的钢架棚。鉴于被执行人需搬离地块并拆除钢架棚,而该工程量较大,需专业施工队作业,被执行人可能缺乏相应的经济能力来承担拆除费用,导致案件执行效果不甚理想。

  【听证情况】

  为推动案件执行,执行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鉴于案涉地块由地块所在社区租赁给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某汽车服务公司,该公司又将地块转租给陈某某,执行法院特邀请案涉地块所在社区负责人到庭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执行干警耐心细致地开展释法析理工作,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无需拆除钢架棚,但对于钢架棚的价值认定及是否可用于折抵租金存有争议。被执行人提交了修建钢架棚的《工程结算单》,主张该钢架棚造价220万元,折旧后价值180万元,可用于折抵租金。申请执行人则认为不能单凭《工程结算单》确定价值,主张应对钢架棚价值进行专业评估。

  经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需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律师费、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共计700,000元,其中500,000元以案涉地块上建造的钢架棚折抵,剩余200,000元由被执行人在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听证会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最终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腾退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问题,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中,执行法院深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贯彻落实执行听证制度,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实现了双方权益的平衡,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一成功实践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执行工作的法治温度和政治担当,为妥善解决地块腾退与附着物处置难题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实践范例。

  

  案例三

高某某与务川某某酒店、邹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实施案——发现转移财产嫌疑移送公安 听证促成当庭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贵州省务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务川法院)在执行高某某与务川某某酒店、邹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内容为务川某某酒店、邹某某向高某某支付各项款项共计883,236.5元,并承担保全费4,936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务川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务川某某酒店虽仍正常经营,但其对公账户及该酒店实际经营者邹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近期均未显示大额资金流动记录。然而,邹某某个人使用的微信账户却存在大额、高频的资金交易记录。针对这一异常情况,邹某某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经综合研判,务川法院认为邹某某作为该酒店的实际经营者,其行为涉嫌通过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务川法院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务川县公安局处理。

  【听证情况】

  为有效化解矛盾、推动案件实质解决,务川法院联合务川县公安局共同组织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务川某某酒店、邹某某进行执行听证。本次听证特别邀请政协委员全程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听证重点围绕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当前实际履行能力以及如何彻底解决本案债务等核心问题展开。务川县公安局通报了调查情况,务川法院出示了相关财产查询材料及微信流水异常证据。邹某某仍未能就其微信流水的来源和用途提供令人信服的说明。在法院、公安机关的释法明理以及政协委员的监督下,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务川某某酒店当庭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504,936元(含保全费4,936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自愿放弃剩余本金、利息等。被执行人当即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难题。本案中,执行法院主动联合公安机关组织执行听证,同时邀请政协委员全程监督,充分展现了执行法院通过积极落实听证制度,创新构建“法院主导+公安联动+政协监督”协同处置模式的积极作为,最终实现了债权清偿、化解纠纷、维护司法权威的多重目标。这一案例为有效处理规避执行案件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工作思路,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案例四

周某某与李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案——听证架起和解桥 破解“案结”与“心结”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周某某之舅,周某某受其邀请至李某某家中从事电焊作业。施工期间,周某某不慎自房檐坠落至地面受伤。经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因外伤导致胸11椎体脱位、胸11及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脊髓损伤,遗留双下肢截瘫,评定为二级伤残。

  周某某遂向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普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赔偿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24,393.76元。

  鉴于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某某向普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虽穷尽执行措施,但仅执行到位人民币34,66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双下肢截瘫,属二级残疾,丧失自主行动能力,且无共同生活成年家属,亦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及后续治疗面临极大困难。同时,被执行人李某某家庭经济状况亦较为困难,难以履行赔偿义务。

  普定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案件面临申请执行人多次信访投诉、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等困境。

  【听证情况】

  针对该案执行僵局,执行法官全面分析案件执行难点,深入剖析案件难以推进的关键症结,决定启动执行听证程序。为确保听证工作顺利开展,执行法官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准备工作:首先,深入调查走访。多次实地走访双方当事人家中、所在村委会及周边邻居,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社会关系、家庭背景及实际诉求,系统梳理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为后续听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强化释法说理。执行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阐释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情理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有效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最后,落实司法关怀。针对双方当事人均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积极协助申请司法救助、减免执行费事宜,传递司法温度,促使被执行人积极筹款主动履行。

  2025年4月18日,普定法院依法召开执行听证会。为有效化解执行争议,普定法院特别邀请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参与旁听。听证会上,执行法官首先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及前期准备工作,详细阐释了听证目的。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交换意见,双方家属也积极配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请求,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支付18万元。同时,普定法院积极协调为申请执行人争取司法救助金3万元。最终,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针对亲属纠纷兼具法律对抗与情感纠葛的双重特性,创新运用听证机制构建多方参与的矛盾化解平台,通过前期深度调查厘清案件症结、听证中引导亲属参与推动共情对话、配套实施司法救助缓解现实困境,将被动执行转为了主动解纷。既依托程序公开消解当事人对执行不能的误解,又借助亲情纽带促成利益平衡,更通过民生保障措施弥补制度局限,彰显了司法智慧在破解执行僵局中的关键作用,对涉家庭邻里、义务帮工等特殊关系执行案件如何兼顾法理人情、实现实质化解具有较好参考价值。

  

  案例五

史某某与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邀请税务机关参与听证 助推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史某某与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远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一是杨某某向史某某支付工程款185,400元,其中25,000元应于2024年4月20日前支付,剩余160,400元应于2024年8月15日前付清;二是史某某应于2024年3月19日前向杨某某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纳税人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税合计金额为392,600元。

  调解书生效后,史某某依约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于2024年10月向镇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某支付工程款18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杨某某以史某某作为先履行义务方未按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经执行部门函询审判部门,仍无法确定双方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具体种类。

  【听证情况】

  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镇远法院决定就双方之间增值税发票开具的专业性问题召开听证会,并特别邀请国家税务总局镇远县税务局的专业人员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执行法官首先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诉求,耐心解答了当事人的疑问,并归纳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随后,税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解答:1. 从建设工程领域的开票惯例来看,通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和增值税的缴纳;2. 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所有费用由史某某承担,杨某某概不负责。这一约定应理解为杨某某以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施工所产生的税费由史某某承担。虽然这一约定与税收法定原则不完全相符,但双方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违法避税行为;3. 从技术操作层面来看,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应由该公司自行开具,税务机关并无代开义务。因此,双方约定由杨某某开具纳税人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作为企业负责人,杨某某理应熟知相关开票规定,对双方在增值税发票种类上的约定不明存在一定过失。

  在听取税务部门的专业解答后,执行法官抓住有利时机,从行业惯例、合同约定以及双方过错等方面进行释法析理,提出如下解决方案:参照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具发票的税率9.90%进行计算,税费为35,658.17元,由史某某自行承担30,000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抵销史某某承担的税费30,000元后,杨某某当庭全额履行工程款155,400元,并交纳了诉讼费和执行费,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执行工作中,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听证,既能以程序的公开透明保障司法公正,又能借助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本案系因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增值税发票种类而引发。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认真贯彻“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依法就专门问题召开听证会,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梳理案件矛盾的根源和关键点,并邀请税务机关专业人员对开具税票的专业问题进行解答,从而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执行依据主文内容不明导致执行难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案例六

邹某甲等23人与邹某乙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案——聚焦涉众案件关切 司法拘留促执行

  

  【基本案情】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宁法院)执行的邹某甲等23人与邹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邹某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除申请执行人修建的位于威宁县新发乡某水井湾处水井上覆盖的泥土,并修复被其截断的出水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威宁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邹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多次进行释法说理。然而,被执行人邹某乙在执行现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本案涉及群众饮水、用水安全问题,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听证情况】

  为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威宁法院依法组织召开执行听证会,邀请新发乡党委政府、综治中心、人大代表及村支两委等相关部门派员参与。经执行法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邹某乙仍拒绝到场。鉴于本案涉及众多申请执行人,且关系到群众饮水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威宁法院决定如期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执行法院围绕案件基本事实、执行进展情况及拟采取拘留措施等核心内容进行听证。参与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府工作人员、综治中心人员及村民代表等均发表意见,一致支持法院依法对邹某乙采取拘留措施。听证结束后,执行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通报了听证结果。鉴于邹某乙对抗情绪强烈,为避免矛盾激化,威宁法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听证情况及拟采取拘留措施情况向新发乡党委、政府进行了专项通报。通报后,执行法院依法对邹某乙实施司法拘留。拘留期间,邹某乙的亲属主动代其履行义务,清除覆盖水井的泥土并修复被截断的出水管。经执行法院现场勘查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提前解除对邹某乙的司法拘留。至此,本案依法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听证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陈述意见、举证质证的机会,促进实质化解矛盾纠纷。鉴于本案涉及众多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在被执行人拒不参加的情形下,执行法院如期举行听证,让当事人、群众、行政机关等全程见证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社会公众理解并支持执行工作。与此同时,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案件最终执行完毕。本案融合“执行听证+强制措施”模式进行执行,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范例。

  

  案例七

玉屏县某某局与玉屏县某某砖厂行政非诉执行实施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护航小微企业发展有温度

  

  【基本案情】

  玉屏县某某砖厂非法占用某村集体土地1407平方米,玉屏县某某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砖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及设施,并处罚款14070元。经营者崔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玉屏县某某局催告无果后,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屏法院经审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将“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及设施”部分交由玉屏县某某局实施,将“罚款14070元及滞纳金14070元”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玉屏县某某砖厂主动缴纳了罚款14070元。但该砖厂以2024年玉屏县洪灾影响正常经营为由,主张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遂向玉屏法院申请减免滞纳金。为妥善处理此案,玉屏法院决定召开执行听证会,并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检察院、县市场监管局、街道办相关同志参加听证会。

  【听证情况】

  听证会上,玉屏县某某砖厂详细阐述了申请减免滞纳金的理由,主要是遭受洪灾影响正常经营,导致滞纳金缴纳存在实际困难。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并考虑该砖厂面临经营困境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场监管局及某街道办等单位一致认为,该砖厂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采取改正措施,鉴于其目前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建议给予减免滞纳金的处理。检察机关亦认为被执行人确有经济困难,同意减免滞纳金,并希望该砖厂今后能够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最终,玉屏县某某局同意该砖厂少缴纳3072元滞纳金,该砖厂当庭全额履行剩余滞纳金10998元,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小微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本案被执行人系小微企业,因经营困难申请减免滞纳金。执行法院通过举行执行听证,让申请执行人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确因经营困难陷入困境的现状,同意对其减免部分滞纳金,被执行人遂当庭履行完毕。本案充分体现了执行法院与行政机关护航小微企业发展的温度和力度,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处理思路。

  

  案例八

王某某等与从江县某某酒店公司合同纠纷等执行实施系列案——执行听证破困局 18起案件获实质性推进

  

  【基本案情】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从江法院)在执行王某某、宁某某、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行、贵州从江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从江县某某酒店公司的一系列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18起案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从江县某某酒店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等费用,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不仅包括多家金融机构,还涉及众多自然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从几千元到二千余万元不等,债务规模庞大且结构复杂,涵盖了金融机构贷款、供应商欠款、民间借贷、房屋租赁、建设工程及房屋买卖等多种债务类型,案件矛盾突出,执行难度较大。

  在执行过程中,从江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多间商铺和百余间客房实施了“活封”措施,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尽管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但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种类繁多、权属关系复杂、难以分割,且其财产已在多家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导致财产处置变现工作面临巨大困难,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7日,从江法院依法召开执行听证会,就涉及从江县某某酒店公司的18件执行案件进行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全程监督。听证会上,合议庭详细说明了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梳理了案件执行中的实际困难,分析了财产处置面临的瓶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有序陈述意见。人大代表指出,法院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应当深入分析案情,综合考量各方权益,审慎制定下一步执行方案。鉴于被执行人系民营企业,目前经营困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企业稳定发展,为其走出困境、偿还债务创造条件。

  在合议庭耐心释法说理和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于10万元以下的小标的执行案件,优先从被执行人商铺租金中收取案款,减少小标的案件当事人长期跟案分配的诉累;对于标的较大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宽限其至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变卖,逾期未处置的将由法院依法强制拍卖。

  截至目前,已有4件案件顺利执结,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是落实规范执行权、破解执行难、提升司法公信的关键举措,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执行法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和监督听证,有效缓解了被执行人对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抵触情绪,为双方当事人搭建起积极有效的沟通平台,推动双方达成共识,有效避免衍生案件和信访案件的产生。同时,执行法院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困境,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为企业争取了盘活资产的时间,生动展现了善意文明执行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实践价值。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443/ajbd/302258.j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贵州高院发布“小标的·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下一篇:贵州高院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