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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发布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时间:2025-12-09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8月28日,贵州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全省法院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发布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让社会更加了解、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与关怀。

  

  

  

  案例一

  莫某某等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党委统领汇合力,多元协同济民生

  

  

  【救助申请人】

  莫某1,男,1976年3月出生。

  杨某2,女,1977年11月出生。

  莫某3,女,2001年11月出生。

  

  【基本案情】

  李某某驾驶满载浓硫酸的重型罐车发生倾覆,倾压在三救助申请人乘坐的小型轿车上,导致三救助申请人被倾泻的浓硫酸严重烧伤致重度伤残。至申请救助时,三救助申请人已举债花费医疗费用400余万元,并仍需后续治疗费用。因费用过巨,三救助申请人已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多次信访反映。针对三救助申请人特殊困难,办案法院在对三救助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多方奔走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红十字会等为三人提供救助,并向省法院报告。省法院了解情况后,立即报请省委政法委研究对三救助申请人进行救助。

  

  【救助决定】

  省委政法委了解三救助申请人情况后,认为三救助申请人所需治疗费用巨大,面临紧迫的经济困难,确需获得救助以渡过难关。鉴于该案已获得办案法院司法救助,根据司法救助“一次性救助原则”,不能再次申报司法救助,省委政法委多措并举、多方协调,最终通过省信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省信访局研究对三救助申请人的救助事宜。省信访局经研究,认为三救助申请人确实存在急迫困难,属于特殊疑难信访事项,确有救助必要,决定对三救助申请人予以特殊困难救助19万元。

  

  【典型意义】

  党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放在心上。本案中,面对群众最急迫的医疗费用问题,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以高度的为民意识和责任意识,急当事人之所急,积极担当作为,以信访联席会议机制为桥梁,推动司法救助、信访疑难救助与民生保障深度融合,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进一步畅通了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用实打实的举措,为陷入困难的家庭撑起了“民生保障伞”,把党和国家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党的关怀就在身边。在信访联席会议机制的框架下,党委政法委、信访局、人民法院等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协同发力,把司法救助“生存照顾”功能与社会救助“托底线”功能有机衔接起来,共同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推动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联动发力解民忧、纾民困、暖人心。

  

  

  案例二

  罗某某等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宽严相济彰法理,司法救助显温情

  

  

  【救助申请人】

  罗某1,男,1965年2月出生。

  杨某某,女,1965年5月出生。

  罗某2,男,2015年3月出生。

  罗某3,女,2018年1月出生。

  谭某某,女,1993年7月出生。

  

  【基本案情】

  因婚姻家庭矛盾,周某某持刀将罗某贵故意杀害致死。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案件也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对周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其后,罗某贵家属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罗某某等人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后认为,被害人罗某贵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其死亡后,整个家庭失去经济支柱,生活陷入困难。且罗某1夫妇白发人送黑发人,罗某2、罗某3幼年丧父,有必要对其等人进行司法救助,以缓解其等人生活困难,并抚慰其等人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决定给予罗某某等人司法救助金5万元。

  

  【典型意义】

  对刑事被告人依法惩治与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共同构成司法正义的完整内涵,是人民法院平衡惩罚与救济,减轻被害人及其家属因刑事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重要一环。本案中,周某某因婚恋纠纷将罗某贵杀害致死,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到案后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此同时,如何对被害人家属因周某某的犯罪行为而陷入经济困难进行救济,如何抚慰被害人家属,也是办案法官需同步解决的问题。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司法救助,不仅可以纾解其所面临的生活困难,同时也是国家对被害人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进行抚慰的有效方式。通过刑事司法救助,把对刑事加害人“刚性裁判”与对刑事被害人的“柔性关怀”结合起来,平衡“法理”与“人情”,不仅彰显了刑事司法政策宽严有度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了司法救助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独有的功能价值,既有利于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渡过生活难关,也有助于消弭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案例三

  兰某某等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多措并举拓展资金来源,多方协调凝聚救助合力

  

  

  【救助申请人】

  兰某1,女,2010年1月出生。

  兰某2,女,2013年12月出生。

  兰某3,男,2015年8月出生。

  

  【基本案情】

  兰某1、兰某2、兰某3(以下统称兰某某等三人)均系在校未成年学生。三人之母刘某某被王某抢劫杀害,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并判决赔偿兰某某等人损失共计10万元。王某被执行死刑,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某被害后,兰某海独自抚养三子女,兰某海外出务工期间,兰某某等三人跟随年迈的祖父母生活。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兰某某等人的司法救助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刘某某被王某杀害,王某因犯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兰某某等三救助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兰某某等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分别就读初中、小学,其祖父母年迈,全家生活依靠兰某某等三人的父亲外出打工收入维持。王某抢劫杀害刘某某的行为,导致兰某某一家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9.9万元。

  三救助申请人因母亲被害不仅遭受严重的心理创伤,而且,三人学业也因家庭陷入生活困境而受到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坚持“当下救”与“长久助”相结合,在决定对三人进行司法救助以缓解三人面临的急迫困难的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汇聚救助合力,一是精准对接教育帮扶,对接某教育集团,将兰某某等三人列为经济困难学生,纳入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象,每学期资助1375元。二是通过府院联席会议,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妇联等,从心理健康、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为三人提供长期关爱,帮助三人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学习。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本案是人民法院关爱未成年人,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件办理过程中,为破解司法救助资金瓶颈问题,积极拓展救助资金来源,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对接教育集团对三人进行长期资助,实现救助资金结构优化和可持续供给。同时,借助司法救助平台,积极探索构建“经济兜底+教育保障+成长护航”长效救助机制,把个案办理融入社会治理体系,通过府院联席方式,会同当地政府及妇联等社会组织开展多元合作,对三人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生活照料、权益维护,发出了保护未成年在校学生的多彩贵州好声音。

  

  

  

  案例四

  王某某等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飞来横祸失顶梁,判前救助彰法暖

  

  

  【救助申请人】

  王某1,男,1974年9月出生。

  张某某,女,1976年10月出生。

  王某2,女,2022年9月出生。

  王某3,男,2024年11月出生。

  

  【基本案情】

  张某因合伙经营不善,故意杀害王某健致其死亡。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赔偿王某1、张某某、王某2、王某3(以下简称王某某等人)各项费用合计54万余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张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过程中了解到,王某健被害死亡后,其未满三岁的幼女王某2、未满半岁的幼子王某3由其祖父母王某1、张某某抚养,王某1、张某某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张某赔偿丧葬费5万元后,无力再给付其余赔偿款。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人司法救助申请审查后认为,王某健收入为其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其父母王某1、张某某无固定收入来源,且其子女年纪尚幼,其家庭因王某健遇害受到极大伤害,又未收到足额赔付,家庭陷入困境。虽二审生效判决尚未作出,但经审查,其救助申请符合应予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王某某等人司法救助金7万元。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制度是一项“民生工程”,旨在对因刑事犯罪、民事侵权等行为受到损害,通过诉讼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导致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的群众,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本案中,王某健收入系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其突然遇害身亡给家庭带来重创。虽然人民法院在审查本案司法救助申请时,案件尚在二审审理中,但是人民法院积极主动作为,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救助条件,为缓解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因案导致的生活急迫困难,在案件审理阶段为当事人送去了司法救助金,向失独老人和学龄前儿童传递党的温暖、传递司法关怀。

  

  

  案例五

  张某某等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双亲骤逝求学艰,司救助学护航程

  

  

  【救助申请人】

  张某1,男,2005年1月出生。

  张某2,女,2006年11月出生。

  张某3,男,2008年8月出生。

  

  【基本案情】

  张某1、张某2、张某3(以下统称张某某等三人)均系在校学生,三人的母亲周某某被李某杀害死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赔偿张某某等人各项损失10万元。张某某等三人的母亲周某某被害后不足一月,三人的父亲张某武亦因疾病死亡。三人现主要依靠孤儿福利金和农村低保金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等三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后认为,三人父母双亡后,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民政救助,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且三人均为中学生,教育支出大,学业难以为继,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张某某等三人司法救助金8万元。

  

  【典型意义】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法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对困难家庭学生的受教育权保护。本案中,张某某等三人的母亲因刑事案件遇害,雪上加霜,父亲随后又因病离世。父母双亡导致家庭经济来源断绝,三人又均系在校学生,尚不具备自食其力的能力,三人生活陷入困境,学业也难以为继。雪中送炭,人民法院了解到三人面临的生活、学习困难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决定对三人进行司法救助,缓解三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助力三人顺利完成学业,成为能自食其力并对社会有用之才,实现从经济救助到人生价值创造的转变,有利于实现司法救助效能的几何倍增。

  

  

  案例六

  何某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司法救助解危困,援建住房护民生

  

  【救助申请人】

  何某某,男,1965年8月出生。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何某某家房屋被邻居何某皮放火焚毁。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何某皮有期徒刑4年,并判决赔偿何某某各项损失23万余元。经穷尽执行手段,何某皮仅赔偿何某某9千余元。何某某被焚毁的房屋系其家庭唯一住房,何某某及其妻田某某均年事已高,靠在家务农为生;二人育有两子均未成家,系外出务工人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何某某夫妇年事渐高,日常在家务农,家庭收入微薄。其房屋被焚毁后,无力修建房屋,居住于被焚毁房屋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中,急需资金重建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要。被执行人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何某某救助申请符合应予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何某某司法救助金5万元。

  

  【典型意义】

  居住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权利之一,是公民安身立命之本和基本的人格尊严保障。本案中,何某某唯一栖息之所被何某皮放火焚毁,丧失基本的生存空间,使其本就拮据的家庭生活陷入崩塌。面对何某某流离失所、生计无着的急迫危困,人民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助力其重建家园,既是对人民群众基本居住权的保障落实,更是人民法院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回应,以司法之力筑牢民生底线,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

  

  

  案例七

  胡某某等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见义勇为身罹难,司法救助暖亲眷

  

  【救助申请人】

  胡某某,男,1997年11月出生。

  江某某,男,2018年12月出生。

  罗某某,男,1964年9月出生。

  代某某,女,1964年1月出生。

  

  【基本案情】

  罗某哪在制止余某某持刀伤害邻居郑某某的过程中,被余某某杀死。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赔偿胡某某、江某某、罗某某、代某某各项损失共20万余元。因余某某已被执行死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罗某哪遇害后,遵义市人民政府追授其为遵义市第七届“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追授其为“遵义市播州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罗某哪死亡后,其丈夫独力抚育幼子,并因罗某哪死亡患上心理疾病,为社区城镇低保户。罗某某、代某某年事已高,因女儿死亡失去赡养保障。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胡某某、江某某、罗某某、代某某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后认为,胡某某因妻子被杀害而患心理疾病,其子江某某尚年幼,属于辖区低保户,家庭生活困难;罗某某、代某某年事已高,因女儿死亡失去赡养保障。罗某哪见义勇为不幸遇害,对其家庭成员的困难应伸出援手。经审查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胡某某、江某某、罗某某、代某某司法救助金7万元。

  

  【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本案中,罗某哪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以生命践行了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其英勇事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但其不幸遇难使遗属陷入巨大悲痛与经济困境。人民法院对其家属的救助申请,第一时间启动审查工作,快审快结,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这既是对其家属生活困境的及时疏解,也是人民法院履行司法为民宗旨、服务社会治理大局的生动实践。对见义勇为模范家属的有力司法救助,不断树立“善行受尊崇、义举有保障、英雄无后忧”的社会价值标杆,对弘扬社会正气、引领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

  唐某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以“我管”促“都管”,打造未成年人全链条保护机制

  

  【救助申请人】

   唐某某,女,2013年3月出生。

  

  【基本案情】

  年仅9岁的唐某某受到严重刑事侵害,并因此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及焦虑等,需长期接受治疗和药物维持。唐某某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为其父在外打零工,收入较低且不稳定。为治疗疾病,唐某某辗转多家医院,花费大量的医疗费,使本不宽裕的家庭经济更显窘迫,家庭生活因此陷入困难。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走访调查,了解到唐某某年纪尚幼,就近在村小就读且成绩优异,其身心健康因遭受刑事侵害而受到极大伤害,其家庭也因此花费大量医疗费,后续仍需负担沉重的治疗费用,本就困难的家庭经济雪上加霜。人民法院在调查走访中还了解到,唐某某父母因需外出务工不能实际履行监管义务。针对唐某某被刑事侵害时,尚处于身体和心理发育的重要阶段,其身心健康因刑事侵害遭受重大创伤,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人民法院为其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决定从本就紧张的业务经费中挤出2万元救助唐某某。

  司法救助不是终点。针对刑事侵害对唐某某学习、生活及成长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在决定对唐某某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坚持“多方联动”“全程呵护”,积极联合当地妇联、教育等部门,对唐某某开展综合帮扶和跟踪回访,并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帮其走出创伤阴影,助其回归正常的校园生活、重拾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结合,以“我管”促“都管”,努力打造未成年人全链条保护机制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以唐某某司法救助案为契机,积极探索“惩治+保护+修复”的全链条保护机制,在依法惩治犯罪、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同时,主动“走出去”,与妇联、教育、村委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推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救助、支持体系。同时,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风险隐患及工作漏洞,积极向监护人制发《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向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制发司法建议,促进各方更好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推动形成损害修复与风险防控相结合、事前保护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模式,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有效修复和改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生活环境,切实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的教育、监护缺失问题,共同呵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

  

  

  案例九

  文某某等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部门联动齐发力,能动履职护未来

  

  【救助申请人】

  文某1,女,2015年2月出生。

  文某2,女,2017年1月出生。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文某国多次对文某1、文某2实施刑事迫害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文某国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已入监服刑。人民法院在办理文某国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文某1、文某2现由其母李某某监护,但李某某无固定职业,无收入来源,且居无定所,无抚养能力,将文某1、文某2寄养于二人姨母家中,决定对二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文某1、文某2被刑事侵害,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创伤。二人均系未成年人,现正在读小学,其母李某某无固定职业,无收入来源,居无定所,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其救助申请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文某1、文某2司法救助金各2.5万元。因二人年纪尚幼,为确保救助金用于二人,人民法院联合当地金融机构共同构建司法救助资金金融监管模式,由金融机构定时定额向二人拨付救助资金,由人民法院监管资金使用并定期回访。为给二人创造新的生活学习环境,尽快走出被侵害的阴影,人民法院还积极联系当地教育等部门,为二人办理转学手续并在新学校协助申请资助。针对二人尚无出生证明的情况,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为其补办出生证明,帮助二人完善社会身份信息。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本案中文某1、文某2遭受犯罪侵害,其幼小的心灵遭受巨大的打击,生活学习遇到现实困难。为避免其因生活、教育费用不到位导致生活拮据、教育缺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人民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并结合具体情况,积极与相关单位开展后续帮扶工作,确保救助的延续性,不仅缓解其家庭面临的紧迫困难,还有效解决了其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后续问题,向其本人及家人传递了国家的关怀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暖,助力其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十

  李某某等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司法救助及时纾困,拥军优属鱼水情深

  

  

  【救助申请人】

  李某某,男,1961年4月出生。

  张某某,女,1964年9月出生。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之子李某被覃某持刀杀害致死,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覃某无期徒刑并判决赔偿救助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损失共计10万元。判决生效后覃某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赔偿能力,李某某夫妇未获得赔偿款。

  救助申请人李某某曾在某部队服役,后带病退役返乡,妻子张某某患壶腹癌多年,为治病家庭早已负债累累。李某被害后,李某某、张某某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急迫困难。

  

  【救助决定】

  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张某某的司法救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覃某故意伤害李某致其死亡,判决生效后覃某在监服刑无赔偿能力。李某某系带病退役军人,军属张某某身患重疾,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应予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5万元。

  

  【典型意义】

  军人保家卫国,司法守护后方。本案是地方法院对退役老兵家庭及时司法救助,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退伍老兵李某某老年丧子、妻患重疾,家庭负债累累,因案致贫,生活难以维系。人民法院接到司法救助申请后,高度重视救助申请人的特殊身份和曾作出的特殊贡献,充分考虑退役军人配偶急需治病的实际情况,优先办理、重点救助,及时将司法救助金送到老兵手上,解决了燃眉之急,当事人重新燃起生活希望。本案通过司法救助,有力促进困难老兵家庭走出困境,有效纾解被救助人急难愁盼,积极传递司法温情,是贵州法院落实司法拥军优属政策的缩影,是司法救助部门贯彻司法救助政策的生动实践,彰显了人民法院尊崇军人的责任担当与拥军护属的司法关怀,以法治为盾护好身边“最可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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