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商会”运用“利益聚焦调解法”化解定金返还纠纷
周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商会”运用“利益聚焦调解法”化解定金返还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084-730
关键词: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解除 定金返还 利益聚焦调解法 “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7日,周某与某公司签订建材买卖合同,约定周某向某公司订购不锈钢建材,材质要求为“316”,周支付了定金。2025年6月13日,某公司首次将螺栓、铆钉等价值约5000元的部分建材运送至周某处交付,周某当场未予检验直接接收。后周某检验发现该批建材材质为“304”,与合同约定不符。2025年6月14日,某公司再次运送部分建材到周某处时,要求周某付清全部货款后方可卸货,周某则要求某公司先卸货,建材材质验收合格后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某公司将建材运回,不予交付。2025年6月17日,周某发函催告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前,将余下建材运至周某处交付,并接受验收。某公司收函后,未交付余下建材。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解除合同。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有调解可能,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委托商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决定运用“利益聚焦调解法”, 深入挖掘并平衡双方表象背后的核心利益,引导纠纷实质性化解。
一是深入沟通,找准核心诉求。调解员与当事人分别进行沟通,透过表面,剖析深层利益。指出,周某的核心利益并非要求“双倍定金”的惩罚性赔偿,而是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某公司的核心利益并非“不退款”,而是避免更大亏损,如已生产的板材积压损失、诉讼带来的潜在商誉损害及时间成本等。
二是聚焦核心利益,破解僵局。周某建房结束已无需板材,某公司已生产的第二批板材成为该公司的“负资产”。调解员敏锐地意识到,若能盘活这批板材,就能为某公司减少损失,从而为其接受退款方案创造可能性。于是,调解员发挥商会优势,联系中间人徐某,并借助其行业渠道,成功为滞销板材找到新买家。此举直接将某公司的“负资产”部分变现,极大地减少了其预期亏损,扫清了调解障碍。
三是释法说理,明晰双方责任。调解员会同指导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指导法官指出,合同约定的板材材质为“316”,某公司首次交付“304”板材,二次交付时周某要求先验货后付款符合交易习惯和情理,某公司拉回货物且拒绝回应催货要求,构成根本违约,周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某接收首批板材未提出异议,应抵扣相应货款。此外,定金超过合同总价20%部分应视为预付款。据此,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建议周某理性调整诉求。
四是引导互让,促成和解。在指导法官“定分”后,调解员以“六尺巷”精神倡导双方“各让一步”,引导双方聚焦于“减少总体损失”这一共同利益,劝导周某接受快速、低成本地收回大部分资金的调解方案,避免进入审理程序后可能的时间成本和执行不了的风险。同时,劝导某公司主动承担违约责任,指出,得益于板材转售成功,目前公司实际损失远小于直接退款,且主动履行也可避免商誉受损。在指导法官和调解员的多番说理和劝解下,双方考虑自身核心利益均已实现,最终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确认解除合同,某公司三日内向周某支付9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3条、第577条、第586条、第587条、第610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瑕疵履行导致买卖合同履行陷入僵局,进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一旦在部分履行阶段陷入僵局,当事人之间的不信任和自身损失的扩大极易造成恶性循环,导致双方的核心利益冲突和矛盾不断加深。因此,化解此类纠纷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精准掌握当事人核心利益诉求,在“存异”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求同”。本案中,依托“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法院邀请商会调解组织参与化解,充分发挥商会熟悉买卖交易习惯和商业模式的优势,快速找准“板材定制转售难”的行业痛点,有效调动行业性专业性解纷资源,解决板材滞销的争议焦点问题,破解双方僵局,为推进调解奠定基础。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发挥指导调解职能,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做实“定分”工作;调解员则以“六尺巷”精神,高效运用“利益聚焦调解法”,引导双方从“立场之争”转向“利益之合”,通过借助行业资源,一揽子化解争议,为对抗性冲突找到合作性解决方案,做实“止争”工作,最终促使纠纷得以高效、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庐江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庐江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ahhfz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313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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