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付6.5元“夜宵费”,员工索赔3万元,法院判了!
临近退休时,劳动者突然翻出一年前未支付的 6.5 元 “夜宵费”,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 3 万余元经济补偿。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件经过:6.5 元夜宵费引发的 “索赔战”2021 年,周某入职某电池公司担任车间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对加班员工除支付加班费外,会额外发放小额 “夜宵费”。
2024 年 1 月,周某在当月考勤表上签字确认,其中夜宵补贴一栏为 “0”。事后,周某认为自己 1 月 31 日有加班,公司少发了 6.5 元夜宵费,遂于 2 月 26 日向行政主管刘某提出异议。刘某回复称,因周某签字时未提异议,若要补发需开处罚单走流程。此后,公司未补发,周某也未再追究。
然而,距离周某退休仅剩 10 余天时(12 月 13 日),他再次向刘某索要这笔一年前的费用。刘某当即微信转账 6.5 元,却被周某以 “公司还欠我夜宵补贴 6.5 元” 为由拒收。12 月 15 日,周某以公司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经仲裁后,周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公司支付 6.5 元夜宵补贴及经济补偿 30763.28 元。
法院审理:夜宵费属福利,不构成 “欠付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直接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而案涉夜宵补贴是用人单位对夜班员工的额外餐费补助,发放不固定,性质上属于福利待遇,并非法定工资组成部分。
同时,法院指出:周某 2 月提出异议时,公司已告知补发程序,但其未配合;12 月再次索要时,公司当即转账却被拒收。由此可见,公司未发放 6.5 元夜宵费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尽管公司应支付欠付的 6.5 元,但该行为不构成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周某据此主张 3 万余元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区分 “劳动报酬” 与 “职工福利”,坚守诚信原则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但不包含职工福利费用。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方式,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
劳动合同履行中,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只有用人单位存在拖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行为时,劳动者才可主张经济补偿。若仅以小额福利未及时发放为由,在临近退休时突然索赔高额补偿,有违诚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得到支持。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036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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