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36号 关于同意宋竹青等7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时间:2023-10-2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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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宋竹青等7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宋竹青等7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宋竹青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王利军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高建捷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何 爽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孙 健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杨 素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范新飞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9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10/fe4d1e16c31147a4ad9f25012060d5f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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