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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不还且恢复出厂设置,是“善意保管”还是“恶意侵占”?

时间:2025-11-1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别人捡到手机还有酬谢,为什么我反而要赔钱?”

  “被告给我造成的损失远超1万元,我的诉求已经算少了”

   ……

  11月10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最终在法官调解下这起因拾得手机引发的纠纷以被告当庭赔偿原告3800元结案案件的调解为公众上了一堂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的法治课

  手机丢失4个月,重要资料被清空

  今年3月,陈某在陆川县体育馆散步时丢失了一部价值6000余元的华为手机。发现手机遗失后,陈某立即拨打自己的手机号,但连续拨打9次后手机被关机了。随后,陈某迅速挂失了手机卡,通过备用机启动“丢失模式”锁定手机,并在锁定屏幕上留言,表示愿意支付2500元酬谢金寻回手机。在随后的4个月中,陈某的华为账号多次收到遗失手机开机的提示,但始终无人与她联系。为找回手机,陈某在网上查询手机定位方法,有网友建议通过手机连接的Wi-Fi名称进行定位。7月18日12时38分,陈某遗失的手机再次开机。陈某根据网友建议查找信号来源,发现遗失手机位于陆川县某小区,并显示了具体的 Wi-Fi名称。她立刻截图,然后冲向该小区,逐楼逐层扫描 Wi-Fi信号。最终,在该小区某栋11楼找到该信号,陈某随即报警。当天,在民警陪同下,陈某来到定位地址的李某家。面对失主和民警,李某拿出了手机,但手机已被强制恢复出厂设置,所存资料全部丢失。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陈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善意保管”还是“恶意侵占”?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否构成侵权,陈某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否合理合法。陈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手机在李某占有期间的7月18日4时49分,被手动恢复出厂设置。此外,华为“丢失模式”记录证明手机曾被多次开机,这与正常保管行为明显不符。对此,李某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多处矛盾,且缺乏其他证据支持。

  释法明理,被告当庭赔偿原告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主持调解工作。对陈某而言,尽管侵权事实清楚,但其主张的部分损失,如资料的无形价值、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举证和法律适用层面存在难度;反观李某,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若法院作出判决,其不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判决书将依法在网上公开,这对她个人声誉亦会产生影响。鉴于此,法官引导双方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通过微信向陈某支付3800元赔偿款。

  以案释法

  “拾得遗失物”中的法律误区误区一:我在马路边捡到的东西,没人要就是我的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品的所有权并未因丢失而转移,拾得人绝不自然获得所有权。本案中,李某有充分条件联系失主或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她却将手机藏在家中4个月,应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二:只要归还手机,里面资料丢失就与己无关。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保管期间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需承担民事责任。手机的价值不仅在于硬件上,还在于存储的数据。恶意“恢复出厂设置”导致数据永久丢失,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应当予以赔偿。

  误区三:“你说悬赏2500元酬谢,不先给钱我为何要归还?”这是对“悬赏广告”的严重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索要报酬的前提是拾得人已主动履行返还义务。若以“不给酬金就不归还”相要挟,不仅无法获得酬金,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误区四:手机里的照片、资料很重要,被弄丢应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害的情形。对于一般财产损失主张精神抚慰金,权利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承载了特定的人格利益与情感价值,并且其损害已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

  广西法治日报 玉林中院陆川县法院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751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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