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过账背景下给付型不当得利如何认定?
在涉及多方主体的过账交易中,若收款人基于出款人的指示取得款项,但该款项的支付原因缺乏合法依据,且最终导致出款人利益受损,收款人即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即便款项流转涉及第三方指示,若第三方对该过账安排不知情且未认可,不影响不当得利关系的成立。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2日,被告石某与原告某门窗经营部协商,要求原告将其从第三人某建设公司处收到的5万元货款,根据石某的指示转入其个人账户。石某向原告说明,该笔款项实为第三人应当支付给石某的款项,仅需通过原告账户进行“过账”操作。原告基于对石某的信赖,同意该安排,并通知第三人将应付货款中的5万元直接汇入石某账户。第三人按指示完成转账。事后,原告与第三人进行货款结算时,第三人表示对该“过账”安排不知情,亦不同意在双方的结算中将该5万元予以扣除。原告因此要求石某返还5万元,石某以该款项系第三人应付其款项为由拒绝返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某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1. 石某取得5万元缺乏合法依据。石某虽主张款项系第三人应付其款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且第三人对该过账行为明确不予认可。2. 原告利益遭受损失。由于第三人不认可该5万元在货款结算中扣除,导致原告实际丧失了对应货款权益,利益受损事实成立。3. 石某获利与原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石某取得款项直接源于原告基于其指示的行为安排,二者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石某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石某向原告返还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石某获取5万元直接源于原告账户的流转,获利事实清楚;原告因无法从第三人处收回该笔货款而遭受经济损失;石某获利系原告依其指示行为所致,因果关系明确;石某虽主张款项系第三人应付款项,但第三人予以否认,且石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故其获利缺乏法律根据。过账行为在多方关系中的法律性质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款项流转涉及“过账”安排。
法官介绍,实践中,过账行为常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或临时资金安排,但其法律性质仍应根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及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认定。本案通过对过账交易中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分析,明确了即便在涉及第三方指示的复杂资金流转中,法院仍应基于款项取得是否具有合法依据这一核心进行判断。石某因无法证明其取得5万元的合法依据,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判决返还。该案例对规范市场主体间的资金往来行为、防范过账交易风险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6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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