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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妇联”联动化解涉抚养权离婚纠纷

时间:2025-12-22 来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法院+妇联”联动化解涉抚养权离婚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475-695

  关键词:民事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孩子抚养权 “法院+妇联”联合化解 行业调解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王某(女)经相亲认识,两人于2019年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双方婚后矛盾不断升级,感情破裂,于2022年分居。2024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妥善化解纠纷,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托“法院+妇联”联动化解机制,委托妇联指派驻法院的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调委)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首先,组建团队,梳理案情。婚调委接受委托后,迅速启动组建由“派驻律师+妇联心理咨询师”构成的“两师”调解团队,随即开展初步沟通工作。调解团队详细研读案件材料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分别与李某、王某进行单独沟通。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已在长期琐事及矛盾中消磨殆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于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配问题分歧较大。双方都坚决要求抚养孩子,互不相让,王某甚至提出不需要李某支付抚养费。

  其次,释法说理,缓和情绪。调解团队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双方成功建立信任关系,实现关键矛盾精准抓取并推进沟通工作。律师调解员与心理咨询师双轨并行开展以下工作:律师调解员围绕抚养权归属的法律考量、探视权的具体安排及财产分割方案向双方进行了专业阐释;心理咨询师则着力于疏导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双方关注子女在父母离异过程中的心理需求,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劝导双方各退一步。通过专业引导,双方对抗情绪有效缓解,李某考虑孩子还小,遂同意孩子由王某抚养,但提出全部寒暑假均要求享有探视权。对此,王某不同意,导致调解一时无法推进。

  最后,多方协同,促成和解。调解陷入僵局后,调解员主动与指导法官报告,共同研究解决路径。指导法官从司法实践出发,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述探视权的法定属性及保障原则,更深入剖析了同类案件中因探视纠纷导致子女心理创伤、亲情疏离的不利后果,通过丰富实践经验,形成警示效力,让当事人充分考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解决方案。通过各方共同努力,触动了李某与王某作为父母最根本的责任感与关爱,促使双方从僵持到互相让步,成功打破了最后的障碍,最终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处理结果

  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王某抚养,并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向抚养孩子的王某倾斜,以保障孩子成长所需;李某拥有每周两次、寒暑假各一个月的探视权,充分保障了父亲对孩子的陪伴与关爱。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4条、第1085条、第1086条、第1087条

  《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法发〔2021〕25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夫妻感情破裂引发的离婚纠纷,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此类离婚涉抚养纠纷常见症结表现为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比例等问题。本案中,依托“法院+妇联”多元解纷机制,邀请婚姻家庭行业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组建基层经验丰富、熟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共同参与的调解团队,有效开展家事调查、情感疏导,精准梳理矛盾焦点,完成前端分流与情感破冰等工作,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有效渠道,并通过“专业释法+心理疏导”双轨并行方式,解“法结”的同时更解“心结”。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孩子探视问题,由法院履行调解职能,指导法官共同进行释法明理,特别是通过分析类似案件中因双方争议不下给未成年人心理带来创伤的典型案例,促使双方理性思考、相互协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稳定成长的化解方案,最终双方和平离婚,并妥善处理了子女抚养、探视安排等事宜,最大程度减少离婚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推荐部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区妇女联合会 合肥高新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ahhfz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148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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