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审判·案例推介丨毁林101亩,判刑还得种树?“赎罪”456天让生态修复更走心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判令行为人补植被破坏植被有助于生态修复
案例编号 2023-11-1-347-003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系绵阳市游仙区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和绵阳市游仙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为修建象杨山国学、养老项目以及扩建通往项目点的3条道路,租用了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荣发村、刘家镇龙王沟村、石板镇白马寺村、石板镇大垭村等处的大量林地,但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进行挖掘、平整、修路等基础建设,严重损毁被占用的林地植被,并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该项目点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6亩,扩建的3条道路占用林地面积为65亩。
本案立案前,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在2016年7月26日至8月2日的5次询问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6日予以立案。
案发后,绵阳市游仙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植被恢复方案,确定恢复被损坏的林地生态资源需造林38.11亩,补种臭椿4653株,总投资为7.79万元。根据该方案确定:造林地位于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龙王沟村,树木名称为臭椿,苗木规格为苗高﹥140cm,根系长度﹥25cm,用工时间456日。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8)川070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判令被告人杨某某从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在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龙王沟村范围内补种臭椿4653株(规格:苗高﹥140cm,根系长度﹥25cm),并承担管护责任。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变土地用途,将会造成资源浪费,同时,也极易破坏生态平衡。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修建基础设施,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杨某某砍伐树木,损毁林地,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非法采伐公益林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杨某某应当将所占用林地恢复原状,承担补种及管护责任。
裁判要旨
“劳务代偿”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中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即判令违法行为人以实际行动积极修复其造成的环境损害。实践中,需要注意明确“劳务代偿”标准,以便执行。本案以“亩数+株数+工时”作为“劳务代偿量化标准”,为环境资源类案件提供“惩治+修复+预防”三位一体的量化样本。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一审: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2019年11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141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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