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监禁方提起离婚诉讼由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时间:2025-11-25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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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诉称与李某登记结婚不足半月,李某就因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津市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有违法犯罪事实致二人感情淡漠,遂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表示原、被告户籍虽不在津市,但被告李某现在津市监狱服刑满一年,本案应由津市市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本案中,只有被告李某一方被监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未在津市,本案不由本院管辖。本院遂作出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
【法官提示】在对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当事人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时,要甄别是一方还是双方处在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再选择相应法院立案办理。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855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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