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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责任方赔不赔?

时间:2025-11-25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应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15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前方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与郑某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后,郑某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车辆维修费,随后向法院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庭审中,陈某委托其女儿陈某甲作为代理人出庭。陈某甲辩称,事故发生时家属不在现场,对具体情况不了解,并强调陈某无自理能力、无赔偿能力,且在本事故中也遭受了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系由第三者陈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郑某支付维修款后,依法取得向陈某代位求偿的权利。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837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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