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员工超龄工作猝死 法院判决认定工伤获赔

时间:2025-11-25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却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4年8月30日,陶某在原告经营的鱼馆内工作时突然倒地,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

  2024年10月,陶某亲属就其死亡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同年11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亡。鱼馆不服,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4月,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人社局的原认定。

  鱼馆认为,陶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遂向汨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部门和政府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陶某出生于1972年11月4日,自2019年10月起在鱼馆工作。入职时她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接受鱼馆经营者的工作安排,遵守考勤与考核制度,鱼馆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稳定的用工关系。陶某死亡当天,仍在为鱼馆提供劳动。

  法院认为,尽管陶某于2022年11月4日年满50周岁,但鱼馆并未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安排其工作并支付固定报酬。双方用工关系在陶某超龄后未发生实质变化,至其死亡时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此外,陶某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死亡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表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超龄人员参加工作。法定退休年龄的设定旨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并非剥夺其劳动权利。若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超龄劳动者,应视为其自愿承担可能引发的工伤等风险。据此,汨罗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8373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雇工高处作业摔伤致残 责任谁来承担?

下一篇:“隔夜酒”=没事?驾车仍是醉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