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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母亲“探娃难”?法院判了!

时间:2025-12-0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婚姻走到尽头,孩子成了最大的牵绊。当曾经的夫妻变为怨偶,那份血浓于水的亲情,该如何安放?一方渴望相见,另一方却重重阻挠,“探娃难”成了许多离异家庭无法言说的痛。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探望权纠纷,用一纸温情的判决,为一位母亲和她的孩子,架起了一座跨越隔阂的桥梁。

  2018年,小红(化名)与小王(化名)通过相亲相识,携手步入婚姻,并于2019年生下女儿小芳(化名)。然而,好景不长,同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小芳由小王抚养。此后,小王再婚并组建了新家庭。本以为尘埃落定,却因孩子的探望问题,双方再生矛盾。

  庭审中,母亲小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实现“随时探望”的权利。而父亲小王则辩称小红离婚后未尽抚养义务,且小芳已视继母为生母,强制接触恐造成心理冲击。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双方曾在协议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孩子由小王抚养,小红作为孩子亲生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而探望权方式、时间的确定需既维护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合法权益,又不影响子女现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孩子的成长需要,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小红可于每月第二、四周的周末在小王的住所地探望女儿小芳,小王协助小红行使探望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判决不是终点,案结事了才是关键。判决后,承办法官回访时说道:“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一方的权利,也是孩子应得的爱。让孩子同时拥有父爱和母爱,才是真的对他们好。婚姻的破裂不能将亲情割裂。或许生活中,父亲或母亲一方已经不能经常‘出席’,但父爱或母爱绝对不能‘缺席’孩子的人生。探望权,并不是‘见一面’那么简单,更是心灵的沟通和情感的交流”。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遵循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原则,从子女本位出发,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0963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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