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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路怒”三撞前车

时间:2025-12-0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只因前车路口熄火未及时驶离,便驾车连续三次故意撞击泄愤。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被害人陈某车辆损失3600余元。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3年3月的一个凌晨,陈某乘坐雇请的代驾驾驶车辆行驶到十字路口等候绿灯时,车辆突发熄火。由于代驾司机不熟悉陈某的车辆,未能及时启动车辆,导致绿灯亮起后车辆仍停滞在原地,这一情况引发了后方排队车主钟某某的强烈不满。随后,钟某某连续按喇叭催促,并对陈某进行言语辱骂。陈某下车与钟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代驾司机及时劝回,车辆驶离该路段。

  然而,钟某某的怒气并未就此平息。他驾驶车辆紧随陈某的车,在极短时间内连续三次故意加速撞击前车尾部,造成陈某车辆后备箱等部位不同程度损坏。经专业机构鉴定,陈某的车辆损失价值共计3600余元。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认定钟某某系故意顶撞前车,涉嫌寻衅滋事,遂将案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2024年10月,钟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因行车琐事心生不满,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故意追逐、撞击他人车辆,既对被害人形成恐吓,又造成超过2000元的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陈某财产损失3600余元。一审宣判后,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龙岩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大,因“路怒”引发的纠纷、事故乃至刑事犯罪时有发生。恶意别车、强行超车、辱骂争执、故意撞击等“路怒”行为,看似是“争一口气”,实则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极易引发连环碰撞、人员伤亡等恶性交通事故,不仅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自身也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0973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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