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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上头电子烟”!法院揭秘新型毒品陷阱

时间:2025-12-0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当看到一款包装炫酷、气味独特的电子烟,你会心动吗?请立刻拉响警报——这极有可能是披着时尚外衣的新型毒品陷阱。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新型毒品的刑事案件,明确认定所谓“上头电子烟”的毒品属性,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健康。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胡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广东购买了30克含国家管制药品依托咪酯的烟粉。随后,其将烟粉兑水后打入电子烟弹中,自行制成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3月29日至4月1日期间,胡某某多次向他人出售上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并在酒店房间容留他人吸食,从中非法获利共计5800元。

  4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胡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实行严格管制。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行为,一律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本案中,胡某某明知依托咪酯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该物品不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其目的就是供人吸食以寻求刺激,故应依法认定为毒品。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同时,胡某某在贩卖后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结合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累犯、毒品再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该成分被非法滥用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严重损害,可能导致认知障碍、精神错乱、药物成瘾甚至呼吸暂停等严重后果。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电子烟中添加依托咪酯等毒品成分,制作所谓的“上头电子烟”,并以“合法上头”“超级解压”等话术进行伪装,具有较强的欺骗性、诱惑性和隐蔽性,易让部分群众尤其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在不经意间中招,严重危害公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本案的依法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新型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坚定立场。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公众:“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切勿被不良宣传所误导,不要因好奇而尝试任何所谓“上头”“刺激”的物质。务必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认清吸毒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毁灭性后果,自觉远离毒品,共同守护健康、文明、无毒的社会环境。别让一时的好奇或盲从,成为一生无法挽回的伤痛。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6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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