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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破解“背靠背”付款困局

时间:2025-12-02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在有偿合同中,约定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其获得在其他合同中某第三方的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款项之前提条件的条款。在商事交易中,一些大型企业常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背靠背”付款条款,将业自身付款风险转嫁给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企业“活干了、款难回”。今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禁止此类行为,要求大型企业不得以第三方付款为由拖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精准贯彻该法立法精神,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认定不合理“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判决大型企业支付欠付货款及合理逾期利息,将立法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精神落到实处,以司法实践筑牢公平交易的法治环境。

  某混凝土公司是一家小型民营企业,某集团是一家从事路桥工程行业的大型企业,双方于2019年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背靠背”方式付款,即某集团按当月收到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支付货款,最高不超过当月货款80%,合同封闭后付至95%,剩余5%为质保金,若结算物资过质保期但工程未结束,质保金需待工程结束后支付,同时约定较低的违约金标准。混凝土公司按约完成全部供货并全额开具发票,双方结算确认总货款为4443万余元。然而,某集团仅支付部分款项后以“整体工程未竣工、工程付款进度未明确”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257万余元货款及质保金。混凝土公司遂将该集团诉至吴中法院,主张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价款加速到期,并请求将违约金调整为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将交易风险完全转嫁给抗风险能力更弱的中小企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失公允,应属无效。混凝土公司已按约完成供货并全额开票,有权主张全部货款。同时,案涉合同约定质保期已届满,且案涉项目已完工,某集团以工程未结束为由拒付质保金依据不足,混凝土公司有权要求支付5%质保金。此外,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混凝土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据此,法院判决某集团支付混凝土公司货款125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某集团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小企业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能力,因此签订“背靠背”条款会增加交易风险,不仅违背公平原则,也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核心精神相悖。在此提醒,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企业接受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此类条款违反平等保护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同时,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审查付款条款、违约金等核心内容,遇不合理风险转嫁条款可积极协商变更;履约后若遭遇拖欠账款,要及时留存供货凭证、结算文件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6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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