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审判·案例推介丨避免行业“内卷”,法官为4亿专利纠纷找到最优解
攀某集团公司、攀某集团某资源公司诉湖南众某新材料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推动从侵权诉讼纠纷转为授权许可合作,以司法智慧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合作共赢
入库编号 2025-13-6-160-001
基本案情
钒矿是我国战略性有色金属资源,全球钢铁冶炼企业对钒氮合金需求巨大。国有企业攀某集团公司、攀某集团某资源公司系专利号为0113****.8、名称为“氮化钒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两公司对湖南众某新材料公司等6家民营企业分别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主张其侵害了前述专利权,请求判令六案各被诉侵权人就侵害专利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万元到9000万元不等(币种下同),总诉请金额达4亿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南众某新材料公司等4家民营企业赔偿攀某集团公司、攀某集团某资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2030万元;同时认定另2家民营企业未侵权,驳回攀某集团公司、攀某集团某资源公司诉请。攀某集团公司、攀某集团某资源公司与湖南众某新材料公司等4家民营企业均不服,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结果
本案二审期间,合议庭了解到本案涉及我国稀有金属战略资源,系列案总标的额高达4亿元,既关系国有企业创新成果保护,又事关民营经济发展,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民营科创企业发展。在全面梳理一系列纠纷的基础上,通过实地勘验、就地开庭,积极搭建对话平台缓和矛盾,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谅互让、互利共赢。经反复沟通,最终促成该系列案各方达成和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由专利权人向具有专利实施需求的企业授权,避免了国内钒矿主要冶金企业长年累月陷入专利纠纷,进而影响我国钒氮合金的生产与出口。各方达成全面和解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攀某集团公司、攀某集团某资源公司撤回起诉。
调解指引
对于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专利案件,人民法院要提高站位,着眼大局,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把实质性和终局性解纷、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作为案件办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本案合议庭通过实地勘验、就地开庭等方式,灵活搭建对话平台,缓和各方矛盾,最终促成专利权人向具有专利实施需求的企业授权,实现了国企民企的平等保护和互利共赢,避免了“内卷式”竞争,维护了产业健康发展和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57条第1款第5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336条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知民初330、333、329、331、332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8日),(2020)川01知民初506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11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113-1118号民事裁定(2024年3月25日、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141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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