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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购买18双鞋,发现货不对版后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时间:2026-01-0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返还货款,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日,陈某某与傅某某在小程序上认识,傅某某系批发销售Nike鞋的经销商,陈某某准备在傅某某处批发该款鞋用于销售。后陈某某共订购18双Nike鞋,双方确定了型号和码数,且傅某某向陈某某发送了该型号鞋子照片,鞋子总价值为8990元。2025年2月16日,应傅某某要求,陈某某向傅某某支付150元快递费。

  2025年2月18日,陈某某收到货后,发现该货物与其订购的货物不一致,并非Nike鞋,便将货物的开箱视频发给傅某某。傅某某承诺会给陈某某处理,但一直拖延未予处理。

  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傅某某返还货款及快递费共计9140元,并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关于“退一赔三”之规定向其支付三倍赔偿金2742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该案中,陈某某在傅某某处购买Nike鞋,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确定了订购的Nike鞋的型号,但傅某某交付的商品与陈某某订购的商品不一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陈某某要求傅某某返还购物款914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三倍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案中,陈某某一次性批发18双鞋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对于销售经营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该行为应受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故对于陈某某要求傅某某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中,原告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在于再次转售获利,并非用于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其身份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故其主张“退一赔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就已支付货款要求返还的部分,可在合同关系框架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另行依法处理。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352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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