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提交后活动取消,损失谁来承担?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单方解约引发的损失赔偿争议作出裁判,在明确违约责任的同时,合理确定赔偿标准,既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过分扩大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风险,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温度。
被告甲公司因推广产品所需与原告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设计产品推广方案并落地实施,经双方多次协商后确定,合同总价80万元,其中设计费用15000元。签订合同后,乙公司依约提交了设计方案,甲公司却因公司内部决策调整,通知该推广活动取消,主张解除合同。因双方就甲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前期设计费15000元、员工薪酬损失6万元及预期收益12万元。
法院审理后,对乙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作出认定。关于前期设计费,乙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设计费用在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笔费用属于直接损失,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关于员工薪酬损失,在合同总价为80万元的背景下,乙公司关于其以较低设计费报价争取商业合作机会的陈述具备合理性,结合乙公司为案涉项目投入人力、时间,甲公司单方违约致使乙公司的该部分投入亏损等事实,法院酌情认定该项部分损失。关于预期收益损失,可得利益需具备未来性、相对确定性、可预见性、财产性等特征,因案涉项目最终并未实际施行,利润计算缺乏客观参数。同时,合同履行后的获利情况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经营水平、投入成本、市场行情等诸多因素相关,乙公司以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为标准主张预期收益损失缺乏关联性,故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甲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该案的审理明确了合同违约损失认定的核心原则,即直接损失及合理成本,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获得支持,可得利益损失,则必须建立在相对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基础上。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352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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