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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水运动员有补贴 家长拒付抚养费 法院:法定义务不可免

时间:2026-01-06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未成年孩子作为运动员,拥有运动补贴和比赛奖金作为收入,家长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15 岁的跳水运动员小张因求学及生活开支增加,将父亲罗某诉至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罗某却以女儿有运动补贴、比赛奖金为由拒绝。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罗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罗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 2010 年 2 月 6 日生育女儿小张。2018 年,双方在璧山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中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小张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由张某负责抚养,罗某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时隔数年,小张现就读于陕西省某体育运动学校,成为一名专业跳水运动员。随着上学、训练及日常生活开支的显著增长,小张向父亲罗某提出经济支持需求,遭拒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直至自己年满 18 周岁。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李沅林向罗某、张某送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从法律规定与情感责任双重角度耐心释法说理,引导二人重视未成年人成长需求、积极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但罗某仍坚持抗辩,一方面主张离婚时已通过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面认为小张作为运动员每月享有生活补贴与比赛补贴,可作为生活来源,故明确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数额与支付期限可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同时,该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张为发展运动天赋前往陕西求学,生活成本大幅上升,而母亲张某再婚后新增一子需抚养,确实存在抚养能力难以满足小张所需费用的情况,因此小张有权要求罗某支付抚养费。尽管小张作为运动员有一定奖金、补贴收入,但该收入远不足以支撑其独立生活与接受教育,不能替代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综合考量小张的成长需求、罗某的收入水平及当地实际生活成本,法院最终判决罗某每月支付小张抚养费 1200 元,直至小张年满 18 周岁止。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会因离婚协议约定或子女有少量收入而免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本案中,小张因接受职业体育教育产生的开支显著增加,其少量比赛奖金、补贴无法支撑独立生活,完全符合上述条款中 “因子女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的情形。本案裁判既督促离异父母履行法定职责,也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司法屏障。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035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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