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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充协议现“歧义”?法院:协议的解读应符合常情常理

时间:2026-01-06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段婚姻的结束,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近日,璧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离婚补充协议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就因对协议中抚养费与财产分割抵扣方式的不同理解,让曾经的夫妻再次对簿公堂。

  2016 年,张强与陈慧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儿子张宇跟随母亲陈慧生活,同时,三家店铺的股份、代理等财产归陈慧所有。

  2018 年,两人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按顺序明确了三点:一是张宇改由父亲张强抚养,陈慧应承担的抚养费由其应分得的财产抵扣;二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汽车归张强所有;三是对店铺的相关经营事务进行细化。

  补充协议签订后,陈慧并未支付过抚养费,称自己应当承担的抚养费早已体现在被抵扣的财产之中。为此,张宇将母亲陈慧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此前欠付的一万四千余元抚养费,并按月支付一千五百元抚养费。

  

  

  法庭上,双方就补充协议中抚养费与财产分割的抵扣方式各执一词。张宇一方认为,应按照 “先分后抵” 的方式处理,即张强与陈慧先分割夫妻财产,之后陈慧再用分得的店铺来抵扣抚养费。而陈慧则主张 “先抵后分”,她认为双方是在达成抚养费用财产抵扣的约定后,才进行的财产分割,自己是以汽车的份额来抵扣抚养费的。

  璧山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方提出的“先分后抵” 本质上与普通的抚养费支付程序并无实质区别。在普通程序中,也是夫妻双方先完成财产分割,获得财产的一方再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如果按照原告方的理解,补充协议中 “以财产抵扣抚养费” 的约定就失去了特殊意义 —— 既然和普通支付方式一样,何必专门在协议中强调 “抵扣” 这一形式?

  更关键的是,张强与陈慧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采用了 “先抵扣后分割” 的表述顺序。按照通常理解,双方应是先就抚养费与财产份额之间的抵扣达成一致,再根据该约定进行财产的细化与分割。且这一说法能够解释 “抵扣” 约定的特殊价值。

  因此,应当认定陈慧是以其享有的汽车、店铺份额抵扣了抚养费。张宇主张的 “先分后抵” 不符合通常的表达常理和语序逻辑,依据该约定,陈慧不应承担张宇起诉前的抚养费。

  同时,法院也指出,协议的约定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陈慧按月支付张宇抚养费 700 元,并负担教育费、医疗费的 50%,驳回了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的审理再次提醒大家,在签订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时,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内容,应表述清晰、明确,避免因语义模糊引发后续纠纷。而当协议内容产生争议时,法院会结合常理逻辑与通常理解进行解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035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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